骑车参加年会途中受伤,应算作“上下班途中”吗?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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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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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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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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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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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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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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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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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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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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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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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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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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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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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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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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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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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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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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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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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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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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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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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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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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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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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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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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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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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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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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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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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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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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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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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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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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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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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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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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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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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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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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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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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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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转发摘录
劳动者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金某系某早餐服务公司营业员。2014年1月22日下午,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到金华市田里路9号公司办公场所开年会,14时许,金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途经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楼某驾驶的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浙G×××××小型客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调查,于同日作出第2014008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金某无责任,楼某借道未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人社局:认定工伤
2014年11月25日,金某向某早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材料。人社局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金工伤字〔2015〕33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
金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本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不认可金某1月22日到公司开年会。
人社局认为:根据调查材料,2014年1月22日,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单位开会,14时许行至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与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至此路段的小型客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金文娟无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金某作为第三人,也提交了同事的调查笔录和录音,上述证据提到了2014年1月22日金某接到通知下午开年会的事情。
一审法院确认了调查笔录和录音的证明力,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至于本案第三人能否适用该条规定而认定为工伤,要看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途中。金某前往单位开年会,是遵从原告安排的行为。第三人前往原告单位开年会途中,应等同于上班途中。人社局按照上述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其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早餐服务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充分依据。
二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在卷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金某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本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不认可金某1月22日到公司开年会。
人社局认为:根据调查材料,2014年1月22日,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单位开会,14时许行至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与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至此路段的小型客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金文娟无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金某作为第三人,也提交了同事的调查笔录和录音,上述证据提到了2014年1月22日金某接到通知下午开年会的事情。
一审法院确认了调查笔录和录音的证明力,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至于本案第三人能否适用该条规定而认定为工伤,要看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途中。金某前往单位开年会,是遵从原告安排的行为。第三人前往原告单位开年会途中,应等同于上班途中。人社局按照上述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其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早餐服务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充分依据。
二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在卷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金某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本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不认可金某1月22日到公司开年会。
人社局认为:根据调查材料,2014年1月22日,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单位开会,14时许行至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与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至此路段的小型客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金文娟无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金某作为第三人,也提交了同事的调查笔录和录音,上述证据提到了2014年1月22日金某接到通知下午开年会的事情。
一审法院确认了调查笔录和录音的证明力,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至于本案第三人能否适用该条规定而认定为工伤,要看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途中。金某前往单位开年会,是遵从原告安排的行为。第三人前往原告单位开年会途中,应等同于上班途中。人社局按照上述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其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早餐服务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充分依据。
二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在卷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金某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本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不认可金某1月22日到公司开年会。
人社局认为:根据调查材料,2014年1月22日,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单位开会,14时许行至金华八一北街世贸饭店门口路段时,与沿八一北街由南往北行至此路段的小型客车相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金文娟无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作出工伤认定没有问题。
金某作为第三人,也提交了同事的调查笔录和录音,上述证据提到了2014年1月22日金某接到通知下午开年会的事情。
一审法院确认了调查笔录和录音的证明力,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至于本案第三人能否适用该条规定而认定为工伤,要看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在上班途中。金某前往单位开年会,是遵从原告安排的行为。第三人前往原告单位开年会途中,应等同于上班途中。人社局按照上述事实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第三人属于工伤,其行政行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早餐服务公司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无充分依据。
二审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某早餐服务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在卷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金某前往单位办公场所参加年会系服从单位安排的行为,在此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视同上下班途中。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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