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某运输公司和小周签订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小周为专线驾驶员,按公司相关工资方案规定支付小周工资,同时,该公司收取小周风险金2万元。随后,该运输公司以小周曾拒载乘客上车,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经济损失为由,对小周作出停班教育7天并调到另一专线的处理。小周对处理结果不服,他认为并没有违反规定拒载乘客,而是公司为了增加收入,要求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长期迫使自己及其他驾驶员在指定上落客的地点外搭载乘客,不同意调岗。于是小周提请劳动仲裁、诉讼。经审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应向小周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多元。该公司收取小周风险金2万元违法,应当予以返还。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调岗的合法性问题,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地行使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