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作者汇总了全国以及多地的规定,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文中包括法定情形下调岗的13种情形,非法定情形下调岗的12种情形,以及用人单位调岗时应当注意的2个问题。
一、法定情形下调岗的规定
No | 调岗情形 | 来源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协商一致调岗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2 | 医疗期满调岗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3 | 不胜任工作调岗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7月1日)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4 | 孕期调岗 | 国务院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版) | 第6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
5 | 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调岗 | 广东 |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 |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
6 | 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调岗 | 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7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 | 第三十六条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 |
8 | 推定认可调岗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9 | 脱密期调岗 | 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 |
10 | 北京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 |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 |
11 | 青岛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2015年3月1日) | (十二)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 |
12 | 江苏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年5月1日)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
13 | 上海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5月1日) | 第十五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
二、非法定情形下调岗规定
No | 调岗情形 | 来源 | 法律依据 | 条文 |
1 | 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 劳动部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 |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
2 | 合理需要调岗 | 广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 | 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3 | 广州 | 《广州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14年5月26日) |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二条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 |
4 | 上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 六、关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问题 | |
5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 |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 ||
6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2)6号】( 2002年2月6日) | (十五)、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 ||
7 | 江苏 | 江苏省高院、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一》【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 |
8 | 中山 |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1.11.01) | 9.2【调岗、调酬的处理】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 |
9 | 惠州 |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2012年12月20日) |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劳动条件等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 |
10 | 泸州 |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9月1日) | 问题18: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 |
11 | 佛山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2月25日 |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 |
12 | 浙江 |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8月21日) | 36.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不服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
三、用人单位调岗应当注意的问题
用人单位非法定情形调岗应注意哪些问题 | 1 | 法律依据及企业常见的约定调岗情形问题 | 所谓的法律依据除了法定之外,还可能包括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等。用人单位在调岗前,应当先衡量一下调岗的依据是否存在及效力如何。实务中,企业通常约定的调岗情形有: |
2 | 调岗行为本身需要具备的条件 | 1)调岗的必要性,即出现了特定情形,可能是用人单位原因如业务外包、机构撤销等,也可能是员工原因如身体状况、工作能力、人际关系等原因,致使企业不得不对员工进行调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