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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案

2017-01-06
2017年01月06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3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签订“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案 韩某于2003年11月至2011年8月在广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厦”)工作,其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均未变化过。期间,韩某与广州市鹿鸣酒家(于2005年被广州大厦接管)签订了200

签订“劳务协议”替代劳动合同案

 韩某于2003年11月至2011年8月在广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厦”)工作,其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均未变化过。期间,韩某与广州市鹿鸣酒家(于2005年被广州大厦接管)签订了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与广州大厦签订了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各方当事人对签有《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但广州大厦提交了2005年和2006年与韩某签订的两份劳务协议,主张2008年前与韩某属于劳务关系。上述劳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韩某的劳务费按时计算,每天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韩某自行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劳动管理和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等。广州大厦亦表示签订劳务协议期间,按计时工资支付固定劳务报酬给韩某,韩某有调休,每月有休息日。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在广州大厦的工作时间、地点、岗位一直没有发生过变化,广州大厦亦按计时工资支付固定报酬给韩某,有调休,每月有休息日,且劳务协议中约定对韩某的管理亦带有明显的劳动关系才具有的人身依附性特点,故认定韩某与广州大厦在2003年11月至2007年间亦属于劳动关系。


  点评: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来代替劳动合同,如双方的用工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法院仍会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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