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总经理索要二倍工资未获支持

2017-01-02
2017年01月02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71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总经理索要二倍工资未获支持 熊某于2003年8月30日到重庆某船务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8日,熊某与某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船务公司聘用熊某担任海务主管,期限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

总经理索要二倍工资未获支持


 熊某于2003年8月30日到重庆某船务有限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8日,熊某与某船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船务公司聘用熊某担任海务主管,期限2010年12月28日起至2012年12月27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3月至2013年8月期间,熊某兼任某船务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职务。庭审中,熊某称其在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解除后,熊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船务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指的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熊某在某船务公司担任海务主管的同时,还兼任某船务公司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且其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期间负责代表公司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故熊某作为某船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己的劳动合同到期后,负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其未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明显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故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点评:企业中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职责的人力资源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28 积分:313063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