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3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5253元、另有餐补400元。
2016年2月23日,乙公司向张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主要载明:任职岗位、劳动合同期限、报道时间、薪资待遇,并特别约定入职时间如有变动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2016年3月15日,张某从甲公司辞职。
2016年3月25日,乙公司向张某发送电子邮件取消了录用通知书,取消理由为在2016年2月23日录用张某后与他的接触和沟通中,他的表现让乙公司失望,并拒绝了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入职的要求。
2016年3月28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未履行录用通知书的违约赔偿金22,800元。
2016年4月1日,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