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员工用洗菜盆洗内裤被开除
-事件回放-
2016年5月底,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食堂员工肖某予以开除,理由是2016年1月13日,她用公司食堂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衣裤。公司将肖某予以开除。
肖某于2006年9月入职公司,在公司食堂工作近10年,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肖某表示并不清楚,公司也没有培训过。肖某认为,自己的行为确实是不好的事情,但并不构成严重违纪的行为,公司对该行为没有明文规定,肖某还提出,甚至还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自己并非个例。
公司认为,肖某的行为是意料之外,已经超出了常人理解范围,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法记明该行为。单位员工有近两百人,由于此事的发生,员工都不在食堂用餐,造成了食堂很大的浪费。“这只是发现了一次,到底有多少次还不知道,当时造成了公司很大的恐慌。”
在劳动仲裁期间,仲裁委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和2016年5月26日至6月7日期间的工资672.18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肖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该项违约金和工资。经调解,由原告方支付给被告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
-点 评-
肖某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也不能说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对员工进行处罚。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有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其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司法实践中判断对于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还要结合具体工作环境做出综合判断。此案中,平时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尽到了责任?是否真有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的情况出现过?出现之后公司是否严肃处理过?如果食堂员工用洗菜桶泡澡并未得到严肃处理,有员工初次用菜盆洗内衣就开除,是否显失公平?这些都是判决中应当综合考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