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当前位置:首页 > 法学论文

不要被“板砖”挡住了双眼,董老师究竟想说什么?

2016-12-09
2016年12月09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91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不要被“板砖”挡住了双眼,董老师究竟想说什么?12月2日,在华师大举办的“2016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挑战与应对高峰论坛”上,董老师发布了名为“从大数据角度看“不能胜任”诉讼与绩效考核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报告。事后,中国劳

不要被“板砖”挡住了双眼,董老师究竟想说什么?

12月2日,在华师大举办的“2016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挑战与应对高峰论坛”上,董老师发布了名为“从大数据角度看“不能胜任”诉讼与绩效考核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报告。事后,中国劳动法网微信公众号以“董保华教授发言:不能胜任解除之殇——北京已死,上海苟活”为题,对董老师的发言进行了转述与报道。也许是“北京已死,上海苟活”这样的字眼过于“刺眼”,此文一石激起千层浪,点击量已逾13000,当然“拍砖者”也不少。如此大的反响也许恰恰说明,董老师的这篇报告戳中了法律实施中的一个要害问题。

我有幸参加此次活动,聆听了董老师的整场报告。自2010年起,我已跟随董老师学习多年,面对这样的口诛笔伐,还是觉得应该说点什么。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已死,上海苟活”并非董老师原话,应该是宣传方自己的概括,但这样的概括也不为过。

根据董老师及其几位助手的检索与统计,就进入法院的、因不能胜任解除而引发的争议而言,用人单位的胜诉率在上海为6%,北京仅为0.55%(一件)。在用人单位为数不多的胜诉案件中,用人单位通常在劳动者不能胜任之外,同时援引其他条款解除劳动合同(诸如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法院确认其解除合法性的原因,常常是用人单位援引的另一个理由,并非劳动者不能胜任。董老师提出,如果将此类案件挑出去,用人单位的胜诉率就更低了。

以北京用人单位胜诉的那一案件为例(“拍砖者”也提到这一例),法院虽然认同了劳动者不能胜任的事实,对劳动者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但有意思的是,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法定之经济补偿金即可。

针对这样的现象,如中国劳动法网所言,董老师的结论是“漫画”版的,中国劳动法网进行了“苟活”与“已死”的概括,似乎也不为过。

其次,批评与攻击的声音太多,容易让人们模糊了董老师本身想表达的意思。

在现行劳动合同法制框架下,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究竟是困难还是容易呢?我想多数人直观的感觉还是困难吧。所以,当天董老师抛出这个问题时,曾让现场的嘉宾猜一猜胜诉率,几乎所有人都认为低于50%(仅有两位台湾学者预测50%),猜测20%与10%是多数。当董老师揭晓答案,胜诉率还是低的让人有些愕然。尤其是多数用人单位在不能胜任的第一步举证中就遭遇滑铁卢了。

用人单位要不要对劳动者进行绩效考核?我想答案也是不言而喻,即便是批评者也认同绩效考核的必要性。但是,批评者认为,用人单位胜诉率不高,说明用人单位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合理性尚未达到司法审查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做得更好。可是,法官对用人单位绩效考核是否有统一的明确标准呢?好像没有。反过来说,若果真如此,是否能说在进入法院的争议中,上海、北京只有近5%的企业,其绩效考核是公正的、合理的呢?我想也不行吧。

一方面法官对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合理性没有明确的审查标准,另一方面最高院出台相关的导向性文件否认“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容易导致将不能胜任丢入“末位淘汰”的框子,予以简单地否认。法律之所以设置不能胜任解除的条款,是因为这是社会现实的需要,也符合劳动关系对价给付的特点。如此一来,恐怕因噎废食,使这一条款更难发挥正常功效。这也是董老师所担心的,董老师在报告当天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何况结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相关条文,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能约定终止条件。

《劳动合同法》因重启修法再次成为热议话题,各方持有不同观点,不过良性的争鸣需要澄清观点本身的面貌,因此草拟此文。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104957 积分:312034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