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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不是单位说了算!

2016-11-28
2016年11月28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旷工,不是单位说了算!  案情简介  吴某是某电子厂员工。工厂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一天,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员工连续旷工3天,工厂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

  旷工,不是单位说了算!

  案情简介

  吴某是某电子厂员工。工厂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一天,每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员工连续旷工3天,工厂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7月8日(星期五),吴某中学同学前来看他,即向主管电话请假1天。主管答复请假要书面提出,没有同意吴某请假。2016年7月11日(星期一)吴某回工厂上班时被告知,由于连续旷工3天,已被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他周五已向主管请假,周六、周日是双休日,可以不上班,所以没有旷工。工厂认为,吴某电话请假未被批准,属于旷工;工厂每周工作六天,每周不超过40个小时,符合标准工时规定,周六不上班也属于旷工;星期天由于要赶工临时加班1天,已通知全体员工,由于吴某前两天不回来上班没有看到通知,属于他自身原因,所以也属于旷工,请问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问题分析

  1、员工手册的合法性问题,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认定。(实体上,工时制度没有违法,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保证连续有一个整天让职工休息,周六是工作日没有问题。《职工奖罚条例》已经废止,连续旷工15天可以解除关系的规定已经失去依据,工厂关于连续旷工3天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没有违法,所以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实体上没有问题。程序上,要看员工手册有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也就是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意见,经过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向职工公示或者告知,经过调查取证,程序上也没有问题。)

  2、对旷工事实的认定问题。(吴某周五电话请假没有被批准,不来上班可以认定为旷工;周六是工作日,不来上班认定为旷工也没有问题。周日临时通知加班,虽然贴了通知,周六在岗的职工都知道,但由于吴某周六不在岗,而单位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到吴某,工厂在此问题上存在过错,旷工的责任不能由吴某承担,所以周日旷工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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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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