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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网络诈骗致公司受损80万,要赔偿吗?如何赔偿?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39次举报

  员工遭遇网络诈骗致公司受损80万,要赔偿吗?如何赔偿?

写在前面
  第一次看到申请书时,我就已经隐隐感觉到此案的庭审势必会是一个漫长且激烈的过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数额对一个月薪几千元的劳动者来说可算是天文数字了,当劳动者拿到申请书的那一刻,思想上可想而知也一定背负着巨大压力。而作为仲裁员的我也本能的做了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劳动者遭遇这个官司可能也会有为自己开脱的心理:这是一起涉及刑事的案件,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又不是我,是诈骗分子太可恶了,警方已经立案,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我可以先不承担责任。果不其然,在举证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提交厚厚的一堆证据,印象中庭审大概持续了三个小时左右,双方的代理人均据理力争。庭审结束后,我认真梳理双方的证据和阅读庭审笔录,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失职,但其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劳动者作为财务负责人,却是掌握着公司资金支付的工具,其并未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而付款也与公司被骗的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关联性有多大,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是否达到严重失职的程度,是认定其对损失承担比例的重要依据。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情形的情况下,又如何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呢?于是我想到了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理论以及劳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从而以此认定劳动者的责任比例,最后,因时间仓促,希望诸位同仁多批评指正,欢迎在文章下方给我留言。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主持财务部门的全面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8000元/月(税前),在入职前科技公司与张某明确了岗位职责。 2014年12月,诈骗人通过冒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QQ号要求出纳赵某制单汇款,赵某制单后报给张某,张某在没有申请及审批的情况下,便通过网银授权向户名为“孙某”的账户分15次共计汇款80万元。后经公安机关证实,这是一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并已经立案尚在侦查中。
  某科技公司认为张某作为财务经理,未严格遵守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流程进行操作,导致公司被诈骗80万元,对该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张某则表示具体汇款数额及操作由公司出纳负责,QQ群作为公司的内部工作群,经常用于工作交流。在其入职后,出纳经常用QQ聊天的方式给经理指定的账户汇款已是常态。诈骗分子冒用法定代表人的QQ号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也无法核实QQ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其本人的工作是对汇款单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审查汇款的金额及支付对象,且网银账号与法定代表人李某的手机号绑定,80万元是通过15次转账汇出的,第一次转账完成后法定代表人在收到短信后应马上给我提示,但其并没有给我任何提示,因此所有损失应由艾坦姆公司自行承担,或者在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由诈骗分子承担。此外,在其入职后未接受公司的任何培训,只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发生诈骗事件后,公司才组织大家共同学习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因此对于此次事件没有责任。在庭审中,某科技公司提交了员工入职清单、岗位职责说明书、员工手册培训记录、财务工作流程说明书、汇款凭证、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财务工作流程已经向张某公示,且张某对该起诈骗时间的过程描述。张某则主张除情况说明以外其他的均没有见过,虽然有其本人签字,但是均是在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签订的,公司也并未对其进行培训和讲解。
  当事人请求
  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处理结果
  裁决张某赔偿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1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张某对某科技公司80万元的经济损失责任承担问题?
  案件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普遍,也为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因劳动者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是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与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是通过让渡劳动者的使用权而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则通过支付劳动者工资而获得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权,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或支配,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由此表现为人格上的从属性。
  因此,劳动者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可以向其他民事关系那样要求劳动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呢?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知,上述的立法原则也是基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考虑的,但对于劳动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将结合上述案例进行探讨。
  一、张某在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认定问题
  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或过失。故意是行为遇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后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里状态。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后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遇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加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而在本案中,在张某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某科技公司就应当遵循“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来证明张某对公司被诈骗事件负有责任。根据以上过错两种基本形态的理解可知,张某对于事件的发生应属于疏忽,但是否属于严重失职的范畴,还要结合双方举证而定。严重失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认定张某是否严重失职应在某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寻找依据,并在合理的范围内供仲裁员审查。因此,本案在开庭时重点在于审查某科技公司是否能够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张某是否属于严重失职以及是否是张某个人的原因。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先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了员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公司提交了财务经理岗位职责,并有张某的签字确认,确定了张某的具体的职责标准,其中明确载明张某负责应付款的管理,并具有网银授权的权利;第三,公司提交了财务管理工作流程,该制度亦有张某的签字确认,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通过网银付款需向总经理申报并获得签字审批;第四,公司提交了以往的网银转账以及书面审批凭证,二者数额一致,均有总经理签字确认,用以佐证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流程;第五,公司还提交了张某自行书写的被诈骗事情经过。张某虽然对上述的部分证据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某科技公司的完善管理制度为其主张张某存在错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且相应的规章制度合情合理,并具有清晰具体的操作性,故仲裁委采信了某科技公司的主张。
  二、科技公司损失认定问题
  有的观点认为,该诈骗系一起刑事案件,科技公司应当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该损失应当有犯罪分子承担,无需追究张某的责任。但笔者认为,公司的钱被诈骗与张某的过错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以此来免除张某的责任对公司显示公平;其次,根据公安机关破获的诈骗案件,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就是钱款被汇出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被犯罪分子转账至多个银行账户,并在第一时间被提现。由此可知即便抓获犯罪分子,将赃款追回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况且此类案件破获难度大,时间周期长,该款项能否追回及追回的数额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可以肯定的是,科技公司在不确定的时间已经丧失对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三、张某对某科技公司80万元的经济损失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上文所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但该条款并未规定应当承担的比例。根据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确实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不可能按照其他民事关系的归责原则进行认定,这也是劳动关系在形式上平等而在实际上的从属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关系的体现。
  首先劳动者不拥有生产资料,必须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换取生活资料的经济地位决定劳动者必须依附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内并遵循用人单位的生产秩序。因此,应综合考虑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界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需要指出的是,某科技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公司内部有QQ群用于工作交流,亦存在过总经理通过QQ交流的方式指示进行付款的先例,但QQ群毕竟是第三方软件,并非该公司的内部办公系统,容易被网络黑客等利用,因此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张某的对价即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其所创造的利润,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某科技公司要求张某承担全部损失也有失偏颇。
  总之,对于劳动者致使用人单位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方式,既要保护劳动者弱势群体实现实质公平,又要防止劳动者滥用此权利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小编的话
  时下,网络诈骗猖獗,通过假冒公司老总的微信、QQ、邮件等网络交流工具,要求公司财务对外转账导致公司损失的诈骗行为屡有发生,报纸上,网络媒体上类似的新闻屡见不鲜。此类争议,审查员工的岗位职责和过错程度,已成为责任认定的必由之路,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重要岗位的职责说明和业务流程一定要事先书面明确。另外,对公司来说,公司的负责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网络信息,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公司应完善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监督,尽量避免公司负责人一人决定财务支出的情形,禁止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财务审批。最后,一定要牢记以下几点以防被诈骗:
  1.公司负责人、财务等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 不明链接不要点! 在QQ、微信等发出登陆地、密码异常等信息时,一定要做出相应措施,加大密码强度设置等级。
  2.手机杀毒定期做!手机和网银用户要对手机定期杀毒,各种银行、支付宝转账要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的APP软件进行网银操作,绝不要轻易向他人泄露银行账号、密码、身份证号和交易验证码等相关信息。
  3.在网络中与老板等公司内部人员交流时,一旦遇到其有反常举动,就应立即警觉起来,仔细确认其真实身份。
  4. 财务人员在同意添加老板或公司内部人员的QQ、微信前,一定要辨清真伪,核实身份。
  5. 财会人员遇有领导通过短信、QQ等不见面、不听声音的聊天方式要求转账汇款的情况,不要急于汇款, 一定要与当事人电话或当面确认准确无误后才可转账。 暂时无法与老板、领导取得联系的情况,及时向周边的人员求助。警方、银行工作人员、家人、朋友都是阻止你受骗的一道防护墙。
  6. 一旦发现被骗,要在第一时间报警,以便警方采取相应措施止损。
  对公司财务人员来说,除对网络诈骗多留意外,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制度处理每一笔款项支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