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党某在申请劳动法官回避的时候,使用了贬损性语言侮辱审判人员,并拒绝纠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5日。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党某劳动争议一案开庭的时候,当事人党某在庭审中提交了打印好的回避申请书。在第五项内容中,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劳动法官,充满了侮辱和谩骂。当法官向其指出其错误,宣传法律,指出其不当之处的时候,他拒绝纠正自己错误的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此作出(2016)京02司惩2号决定书,依法对党某拘留十五日。此后,党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了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