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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你是老板就能随便开除人么?

2016-10-24
2016年10月24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65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你以为你是老板就能随便开除人么?  前段时间有个同学给我打电话诉苦,说公司新来的老板看他不爽,要辞退他,问我怎么办?我问他,你最近有违法行为吗?有严重违纪行为吗?有严重失职吗?有违法兼职吗?有欺诈行为或者刑责吗?他回

  你以为你是老板就能随便开除人么?

  前段时间有个同学给我打电话诉苦,说公司新来的老板看他不爽,要辞退他,问我怎么办?我问他,你最近有违法行为吗?有严重违纪行为吗?有严重失职吗?有违法兼职吗?有欺诈行为或者刑责吗?他回答,这些都没有,就是新老板想安插自己的人,所以要干掉他。我说那你怕什么呀!

  一员工因晚上加班后忘记关台灯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负责人称其工作地点为文物保护单位,该员工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某体检中心员工小陈遭辞退,理由竟然是因为她“爱穿男装,形象与公司要求不符合”“有损公司形象”。

  某化纤公司员工张某在休息日自行来单位上班,被公司以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处罚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引起劳动争议,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事件虽然发生在不同的企业、涉及不同的岗位员工,但却有着相似之处———劳动者都是以一些不合常理的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做法是否合法呢?

  如果仔细研究《劳动法》,员工并不是这么好开除的。很多时候,员工也许不懂法,逆来顺受惯了,一被威胁往往自己就退缩了。但是,如果真的碰到懂法的或者难缠的主,企业可就骑虎难下了。在解雇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企业要想开除员工,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要有强有力的理由证明员工不称职,而这些证据还必须经得起检验,否则一旦劳动仲裁,企业必输无疑。即使是经济性裁员,对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的员工也需要优先留用而不能开除的。

  我再举一个例子,某企业想开除一名高管,让人事总监找他谈话,没想到这哥们稔熟《劳动法》,无论人事总监怎么劝说,甚至威胁,他都巍然不动,喜怒不形于色,甚至主动说:请开除我吧!人事总监反而没辙了。僵持了半年后,这哥们拿到一笔巨额赔偿,然后到新公司上班了!为何企业没敢开除他?就是因为这哥们掌握了公司的问题,让企业不敢轻举妄动。

  解雇理由有法定!随随便便可不行!!

  一种是即时辞退。主要依据是该法第39条,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该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一种是预告辞退。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即有该法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对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法律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

  实践中,要真正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制定主体要适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某个部门,否则就无法产生预期的效力。

  二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甚至侵犯职工人权,这样就不合法。同时,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如何衡量,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若将细微的问题上升为严重违纪,便可能有失合理性。

  三是注意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应有冲突之处。否则,在劳动者要求的前提下,执法部门一般会将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裁判的依据。

  四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必须完备,即制定时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都必不可少。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珊珊表示,目前,一些企业在制定内部规章时,随意性比较大,作出处罚决定也比较“任性”。这不仅侵害了员工的正当权益,伤害了员工情感,也损害了公司的形象,非常不可取。从有利于管理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定要以国家的法律为依据,并且要对员工尽到告知义务。即便是在处罚时,也要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否则就很有可能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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