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身体健康权,亦有因病治疗和休息的权利,此为人之基本权,本无可厚非的话题。但现实中也会存在因病假引发的各种奇葩和不诚信的现象,诸如闹情绪的请病假、小病大养、泡病假等。虽然,用人单位也享有病假管理权,但面对上述情形让企业也确实头疼不已,处理稍有不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都有可能导致败诉。
造成上述奇葩表现是多重的:有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国民勤勉敬业素质有待提升、作为医院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缺失、个别医生职业操守低下、对违规病假的处罚力度不足、用人单位对病假核查权难度大等等。正是因为非单个原因,故而面对此情形,仲裁、法院作为非专业医疗机构,仅凭一己之力也无法对此力挽狂澜般完全破解上述问题。
但本着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笔者通过总结视为六类病假被认定无效的情形,对此应当知道(其中有些情形并非病情本身虚假性,只是劳动者滥用病休权所致。)
小王是资深球迷,今年四年一度的欧洲杯开始了,他一场比赛都不想落下,正在此时他接到一条手机短信,成可以代开各医院正规假条,于是就联系对方花了80元虚构病情开了一张病假单。后假病假直接被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识破,又实际走访了该医院,经核实确认该病假单非此医院出具,考虑到此举性质恶劣,于是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现在公司略微专业的HR,对于请病假的员工一般都要求其提供在医院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以初步推测病情真伪。
一般而言,病假证明中应当包括就诊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
而现实中员工确实存在未在医院就医,而在网络等非医疗机构非法购买病假证明的情形,此种情况一般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缺乏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
对于这些来源不明病假证明,因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从而无法证明员工患病就诊的事实。通过买卖病假条等方式骗取“病假”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处理。
曾有员工主张家里被盗无法提供完整材料,但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亦未能提供补正病假证明,且家中被盗病历材料也不符合常理,法院据此无法认定员工就医事实对其患病主张不予采信。
患病员工就医部分证明丢失无法提供完整就医材料的情形。对此类情形,主要是看是否确有就医的事实,如果员工的病假确系丢失,应要求员工进行补开等形式补正或者前往医院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