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常识

伪造证据索要报酬 拘留五日罚款一万元

2016-09-20
2016年09月2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88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伪造证据索要报酬拘留五日罚款一万元据原告康某德诉称,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其在被告某科技公司担任O2O客户经理,薪资构成为每月固定底薪8500元+推广提成,推广提成奖金为客户签约合同金额的50

伪造证据索要报酬 拘留五日罚款一万元


据原告康某德诉称,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10月30日期间,其在被告某科技公司担任O2O客户经理,薪资构成为每月固定底薪8500元+推广提成,推广提成奖金为客户签约合同金额的50%。康某德离职后,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推广提成奖金、差旅报销费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29897.62元。
本案在罗湖法院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康某德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加盖有被告公司公章的《项目开发合同书》及《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该《项目开发合同书》载明合同金额为112万元。《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载明“授权康某德为我方(被告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及办理其他事物代表人”。其权限是(手写)“签订合同签订成功后获得合同账面金额的50%作为我方(被告公司)转账给康某德个人的推广提成奖金,该金额与客户合同金额是否到我方账户无关”。
被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原告康某德所提交的合同金额系篡改的,被告公司与案外公司签订的是一份总额为12万元的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的三次付款金额分别是12000元、84000元、240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查看合同为名借走该份合同原件,至离职都未归还被告公司。且该合同签订后,始终未收到案外公司付款,因此双方并未实际履行合同。此外原告提交的《法定授权委托书》亦不是被告公司所填写。
因原、被告主张的合同金额相差巨大,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疑点重重,为核实该《项目开发合同书》的真实性,法院经多方查找,联系上了案外公司签订该份合同的负责人,并前往该公司调查核实。经核实,案外公司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总金额系人民币12万元,且该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案外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保存在其处的另一份合同原件,证实原告提交的该份合同金额系伪造。

日前,结合调查及两次开庭审理的情况,罗湖法院认为原告康某德伪造重要证据进行提交,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康某德拘留5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在做出拘留和罚款决定的当天,该案审判长当庭向原告康某德德宣读了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的权利,并由在场法警将其送交执行。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林振富
林振富律师 入驻11 近期帮助过:105431 积分:313069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林振富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林振富律师电话(1353720046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537200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