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辞退工伤员工 打三场官司拖延付款
东莞沙田一家五金公司的电工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法庭上,他是否属于工伤、主动离职还是被动辞退、离厂前的月薪究竟是1500元还是4500元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记者从该案中了解到,由于涉案的五金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前员工吴某属于主动离职,所提交的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也与吴某实际领取的薪资有巨大差异、却又没有证据证明差距的原因,导致在两次庭审中“节节失利”,被法院判决要求赔偿员工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万多元。
针对此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企业作为劳资纠纷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对证据的保存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在涉及双方利益冲突的情况中,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据自己主张,企业经营者将面临更多的责任风险。
据了解,2013年9月1日之前,吴某一直在东莞沙田某五金企业上班,担任电工一职。期间因为一次事故,吴某九级伤残。受伤后,吴某称自己是为了给公司维修、检查线路才受伤,应属于工伤,但公司一直拒绝承认。2013年8月31日,吴某称自己被公司无故辞退,随后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五金公司被要求赔偿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法院。公司提出,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其离开公司也是自动离开,而非被辞退。此外,公司还提供了月薪为1500元的工资表,以证明吴某的工资并非其自己主张的4500元。
对于这一系列分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查。法院认为,公司不承认吴某是工伤,却在仲裁结果认定吴某属于工伤后,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其主张吴某非工伤的提法,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吴某究竟是自行离职还是被辞退,双方都只有口头说法,无法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未到期,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月薪的认定,法院认为,企业有义务对员工的薪资状况以台账形式保存两年。吴某在厂里工作已经长达四年,公司只能提供近期的工资表,却无更多的证据。而吴某提供的工资袋却显示其月薪为4500元,并且有工资袋上注明的“联络人”加以佐证。在公司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利的后果由企业承担,法院采纳吴某的说法, 其月薪被认定为4500元。
在厘清基本事实后,法院作出判决。沙田某五金公司被判决向吴某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00元/月×9个月-12,780元=27,72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500元/月-1,420元/月)×2个月=6,16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元/月×8个月=36,000元。由于吴某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59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24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333.6元均没有异议,法院对仲裁裁决的金额予以维持。此外,公司还需向吴某支付2013年8月未支付的工资4500元。
沙田某五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