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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辞退工伤员工 打三场官司拖延付款

2016-08-30
2016年08月30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50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企业辞退工伤员工打三场官司拖延付款东莞沙田一家五金公司的电工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法庭上,他是否属于工伤、主动离职还是被动辞退、离厂前的月薪究竟是1500元还是4500元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记者从该案中了

一企业辞退工伤员工 打三场官司拖延付款

东莞沙田一家五金公司的电工受伤后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对簿公堂。法庭上,他是否属于工伤、主动离职还是被动辞退、离厂前的月薪究竟是1500元还是4500元等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记者从该案中了解到,由于涉案的五金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前员工吴某属于主动离职,所提交的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也与吴某实际领取的薪资有巨大差异、却又没有证据证明差距的原因,导致在两次庭审中“节节失利”,被法院判决要求赔偿员工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8万多元。

  针对此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企业作为劳资纠纷中相对强势的一方,对证据的保存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在涉及双方利益冲突的情况中,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据自己主张,企业经营者将面临更多的责任风险。

  据了解,2013年9月1日之前,吴某一直在东莞沙田某五金企业上班,担任电工一职。期间因为一次事故,吴某九级伤残。受伤后,吴某称自己是为了给公司维修、检查线路才受伤,应属于工伤,但公司一直拒绝承认。2013年8月31日,吴某称自己被公司无故辞退,随后即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后,该五金公司被要求赔偿吴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法院。公司提出,吴某受伤不属于工伤,其离开公司也是自动离开,而非被辞退。此外,公司还提供了月薪为1500元的工资表,以证明吴某的工资并非其自己主张的4500元。

  对于这一系列分歧,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查。法院认为,公司不承认吴某是工伤,却在仲裁结果认定吴某属于工伤后,未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其主张吴某非工伤的提法,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吴某究竟是自行离职还是被辞退,双方都只有口头说法,无法提交证据,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由于合同未到期,公司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月薪的认定,法院认为,企业有义务对员工的薪资状况以台账形式保存两年。吴某在厂里工作已经长达四年,公司只能提供近期的工资表,却无更多的证据。而吴某提供的工资袋却显示其月薪为4500元,并且有工资袋上注明的“联络人”加以佐证。在公司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利的后果由企业承担,法院采纳吴某的说法, 其月薪被认定为4500元。

在厘清基本事实后,法院作出判决。沙田某五金公司被判决向吴某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00元/月×9个月-12,780元=27,72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4,500元/月-1,420元/月)×2个月=6,16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00元/月×8个月=36,000元。由于吴某对仲裁裁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3,595.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24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333.6元均没有异议,法院对仲裁裁决的金额予以维持。此外,公司还需向吴某支付2013年8月未支付的工资4500元。

  沙田某五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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