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4种情形。此外,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下班途中顺道买菜意外受伤应算作工伤。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最高法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其中的关键。赵大光表示,“合理”应当具有正当性。
解读1 什么是合理时间?
“什么是合理时间?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解读2 什么是合理路线?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称,“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上下班途中工伤的4种情形
1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认定上下班路线不能离谱
“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上下班途中4种工伤情形进行了解释,其中关于“合理路线”的内容引起广泛关注。记者从市级有关部门了解到,经审的案件还未遇到过这种特例,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一直存在争论,最高法的解释在司法上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今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进行认定。
“不是所有上下班途中的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次的解释就提出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概念。”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下班路线可能有很多选择,但应带有目的性,同时要有合理性,例如父母在成都市外居住,下班后回父母家,严格讲就超出了合理性范围。其次,不能过于离谱。如果下班的路线与回家的方向相反,怎能说是合理的?“要有基本的逻辑关系。”该负责人表示,这次最高法的解释,对今后的工作有指导意义,可避免出现相关的争论。(记者 董亮)
○典型案例
原告:新沂石涧小学教师何培祥
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新沂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下午3时40分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将其送医院抢救治疗。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对此,原告不服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经新沂市法院一审,徐州市中院二审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相互联系的,是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