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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时发现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怎么办?

2023-11-28
2023年11月28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3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龙某来自四川,2022年6月5日入职东莞市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员。2020年已经注销的东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将龙某派遣到其承包的樟木头柏地社区帝雍园会所做保安员,2023年6月17日20时02分,公司保安班长

【基本案情】龙某来自四川,2022年6月5日入职东莞市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员。2020年已经注销的东莞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将龙某派遣到其承包的樟木头柏地社区帝雍园会所做保安员,2023年6月17日20时02分,公司保安班长叫龙某还有一些收尾性工作没有做好,南门旁边的灯忘记开了,叫龙某去开灯,开完灯后骑自行车返回出租屋,20时15分,朱栽驾驶车牌号为粤B06XXX大型新能源汽车,在樟木头镇政府广场路段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龙某受伤,当事人朱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龙某无责任。后到樟木头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右侧第七肋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情已经稳定,因为是工伤,他要让保安公司赔偿一些钱,但是保安公司只愿意赔偿1500元,没有办法,他只好委托律师走法律程序了。龙某到广东展豪律师所委托笔者代理,笔者经过查询,发现龙某入职的保险公司已经注销三年了,属于非法用工,只能走非法用工工伤的赔偿程序了。

  2022年11月22日,笔者带着龙某到樟木头政务中心提交了申请,工作人员表示,这是该镇目前收到的第一宗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前从来都没有处理过。


律师分析:龙某的工资每个月才3600元,非法用工确定为十级的话,在东莞目前是按7814元一个来计算的。那么非常用工工伤在法律上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本案中保安公司和龙某之间属于非法用工,虽然保安公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但龙某仍可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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