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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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调解时,一定要附上违约责任

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2日 8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虽然说有很多种方式解决,但是一般来说,都免不了调解程序,有的调解会达成,而有的调解则达不成。那么我们来说说,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注意的什么呢?其实,达成调解,如果给付赔偿金是现场马上签调解协议并且现场给付的,那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的,而有些调解是签了调解协议,并且有关部门给了调解书后,给付的时间还没有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调解书上载明的时间给付金钱那怎么办呢?

         其实,在最初起草调解协议时,一定要记得将违约责任写入调解书里面,这样,用人单位有了压力才产生动力。下面分享一发生在广州的工伤调解案例:

        来自湖南的左某于 2016年8月7入职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包子店,做学徒工,工资是约定的固定月薪学徒是每月3600元。2016年12月16日在工作被机器压伤了手指。

        后来老板李某出钱给带他到医院治疗,治好后。左某与老板协商,能不能赔偿一些钱,老板就是老板,竟然是铁公鸡一一毛不拔!

       后来经过一年多的打官司,终于认定为工伤,并且评为十级伤残。接下来,就是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伤赔偿。

        2019年1月14日,海珠区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各项工伤赔偿金额6.3万元,用人单位接到裁决书,不服,随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用人单位愿意支付56600元,但是要分两期支付。数额上还可以,笔者坚持要加上违约责任,开头用人单位不愿意,后来笔者提出违约责任也不会定得太高,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按时间履行,就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6.3元执行。最后,用人单位只好同意了。当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调解书约定约定用人单位于2019年3月11日前支付28300元;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28300元,款项均为打入当事人的银行帐号,现当事人已经收到56600元赔偿金。

 律师评析:在调解书引入违约责任,以前,在法律界是有争议的,特别是一些基层的调解机构,一些标的额很小的案件,违约金就去到十几二十万的也有。那么这一类的调解,如果一方违约的话,另一方申请执行,法院也会审查其合法性的,并不一定会按调解书的约定执行。但是本案中的约定违约金额是经过仲裁裁决的,只有几千元而,明显并不过高。

    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诚信已经成了问题,在调解中约定违约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