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14日 5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X来自广西,于2017年9月28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建材公司工作,他的职务是铲车司机,2017年12月4日,他在工作中不慎从铲车摔下,导致右手受伤,后住院治疗,由于快到农历的春节了,他想能够口袋里装一点钱回去老家过春节,于2018年1月30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个辞职协议,由公司补偿他25000元,后续的手术费由他出,约定以后发生任何的事情均与公司无关,均不得再追究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
后来,他联系了笔者,笔者为他感觉到委屈,大概是九级伤残,才得到25000元,而后续治疗费还要自己掏腰包。在笔者的协助下,申请了工伤认定,2018年10月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4月7日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跟公司协商赔偿的时候,公司振振有词,认为你已经拿了25000元,并且签订了协议,认定书和鉴定书都是无效的,公司不愿意按照法律来赔偿,只有走打官司这条路了。随后笔者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胜诉,一审也胜诉,一审于2020年1月20日判决公司除开25000元外,另外还需要赔偿120563元。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坚决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理由为:主张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无效,应按辞职协议约定支付25000元,要求驳回杨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付一审二审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