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4日 3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工人受伤了,在打不打官司的问题上,一般挺纠结的。如果用人单位规模很大,劳动者会认为很有实力,有实力就意味着能力强,能力强自然跟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好,关系好意味着好多事情都可以摆平。在劳动者的心里,就算请了律师来对付这样有实力的用人单位,官司究竟可以不可以打赢?好像永远是一个谜团。
另外一种现象,用人单位很小,就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才十来个人,甚至才几个人。劳动者也有两方面的担心,第一方面的担心,这样的小用人单位往往什么书证都没有,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二方面就是算是确认了劳动关系,如果老板把企业给注销了,企业不存在了,那以后的工伤赔偿该找谁赔偿去?
下面分享一个个体工商户的案例:
张某来自湖北石首市,于2016年3月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鞋材加工厂打工,厂子很小只有几个人,开头是没有营业执照,后来被人举报后才于2016年1月11注册成立加工厂。2016年4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治疗好后,和老板协商,只愿意赔偿一万元。
张某不服,便救助于笔者,由于他手头上没有劳动关系证据,为他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时,对方律师提交了工商登记注册文件,说加工厂已经于6月28日注销,不能再开庭了,我当庭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随后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终于仲裁确立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随后申请了工伤认定,再评残,评了十级。
评了十级后,张某问笔者最多的就是,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了,以后是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金?是不是没有得赔偿了?笔者对张某说,不用担心,由老板赔偿。
一审判决张某应获各项工伤赔偿款:32445.20元。老板武某不服,认为单位已经注销,不再需要赔偿。
2017年11月20日,东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发生工伤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用人单位注销后,是由其经营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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