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林振富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22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梁某来自江西,于2016年11月29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家具厂工作,2016年12月13日 15时许,在生产车间门口缷料时,被物料压伤左手中指,后送医院治疗。
017年3月6日认定为工伤,4月1日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梁某才上班15天的时间就受伤了,且受伤后并没有再回去公司上班,在计算他的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单位主张按1510元来赔偿,而梁某说是入职时说好的3500元一个月工资的。
2016年8月24日,东莞市谢岗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梁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28601.2元。是按受伤时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3489元来裁决的。并且是终局裁决!
单位对这个裁决的结果是不服的,但是因为是终局裁决,单位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于是单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律师评析:中级法院驳回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仲裁裁决书时,单位是要交400元申请费的,而如果是劳动者申请的时候,最多只是交10元就可以了,实际上,在东莞中级法院基本上不再向劳动者收费了。为什么单位需要交400元那么多的申请费呢?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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