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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应数罪并罚

发布者:刘长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19人看过


非法传销是一般性的口语表达,这样的表达,从逻辑上而言。很容易让人想到是不是还有“合法传销”。事实上,在我国法律中,不存在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区分和用词表达。刑法中对于传销的行为认定,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设立写一罪名之前,类似行为一般都按照非法经营处理(这是一个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口袋罪)。

刑法将传销行为单独进行规范,其目的在于明确这种行为的侵害法益,进行更为严格的刑事责任。根据规定,传销行为侵害的法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本罪客观行为方面不包括实施的对人身权的侵害。也就是说,在组织传销活动的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的,应当单独评价,单独定罪,最后数罪并罚。

不可否认,实践中,传销活动中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都是常见手段,但行为并非刑法对于传销罪拟制的客观行为要件,不能包含在传销活动的行为方式中。

因此,对于在传销活动中,又实施其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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