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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岁男孩翻墙私宅坠亡,百万索赔被驳回:悲剧值得同情,但赔偿要看过错

作者:周世昌律师时间:2026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次举报
2026-09-20

11 岁男孩翻墙私宅坠亡,百万索赔被驳回:悲剧值得同情,但赔偿要看过错

近日湖南衡阳一起生命权纠纷判决引发全网热议。11 岁男孩为捡拾羽毛球,翻越 1.8 米高墙,擅自进入邻居上锁停工的装修私宅,不幸坠入采光井身亡。悲痛的家属将房主、装修公司、建筑企业、物业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提出 108 万余元赔偿诉求,一审、二审均被法院全部驳回。

案件一出,舆论两极分化。一边是痛惜少年逝去,同情父母丧子之痛;另一边不少网友表示,不能奉行 “谁受伤谁有理”,私人住宅不该为他人擅自闯入的后果买单。这份判决,撕开了很多普通人对侵权赔偿的认知误区:发生损害不等于就有人赔钱,侵权赔偿的核心,看的是有没有法律上的过错

案情回顾:翻墙捡球,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事发小区内,业主一套房屋正处于装修阶段。假期按照物业要求,工地全面停工,大门上锁封闭。装修过程中采光井玻璃盖板拆除,施工方用雨布做了临时遮盖处理。

事发当日,11 岁男孩在自家院落打羽毛球,球被打进隔壁院内。为取回羽毛球,男孩选择翻越围墙进入这套已经锁闭、禁止外人进入的私人装修房屋。进入院内后,男孩踩空坠入采光井,两个小时后才被发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悲痛之下,男孩父母认为房主、装修单位、物业多方存在安全疏漏,起诉要求四方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 108 万余元。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全部被告均不存在过错,依法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核心说理:私宅公共场所,无需为擅自闯入者兜底

很多人疑惑,院子里面有采光井大坑,为什么房主不用承担责任?判决书中两个关键法律逻辑,值得每一个人读懂。

第一,私人住宅,不适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宾馆、商场、公园、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法治网。本案房屋属于业主私有住宅,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工地已经上锁封闭,客观上已经阻隔无关人员进入。法律不能苛求房屋所有权人,为翻墙偷闯进来的陌生人,无限度增设防护、警示设施。如果要求私宅主人时刻防备外人翻墙闯入,等于把私人宅院当成公共游乐场,过度加重普通公民的财产管理责任,违背公平原则。

装修公司拆除盖板后做了雨布遮盖,物业落实停工封场管理,各方已经尽到自身合理义务,不存在违法或者疏忽大意的过错。侵权责任成立四要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并不满足过错要件,自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能向外转嫁。 本案男孩已经年满 11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年龄智力,应当明白翻越围墙、私自闯入别人家中,属于危险且不被允许的行为。事故发生两个小时才被发现,足以反映监护人没有尽到看管、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发生意外,首先应当检视监护义务是否落实到位,不能一出事就找周边主体 “找人买单”。

当然,判决不赔偿,不等于冷漠。孩子逝去是十足的人间悲剧,值得所有人同情。但同情是情理,赔偿是法律,情理不能凌驾法律规则之上。人道主义补偿和法定赔偿完全是两回事,没有过错,就没有法律上的赔付义务。

现实启示:两类人群一定要读懂这起判决

对于业主:管好自家房屋,但不必无限背锅

自家房屋装修、院落、地下室、采光井存在危险,做好基础防护,关闭大门、锁闭场地,就已经履行合理义务。遇到他人尤其是小孩翻墙、撬锁擅自闯入发生意外,只要自身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无端承担赔偿。
但也要提醒,如果你的场地主动对外开放,允许他人自由出入,就要提高安全防护标准,做好警示与防护,否则一旦出事,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家长:监护责任才是孩子的第一道安全防线

现实生活中类似悲剧屡见不鲜:孩子溜进在建工地、攀爬别人家院落、跑到楼顶玩耍发生意外。很多家长习惯出事之后追责他人,却忽略日常安全教育。要明确告诉孩子,不可以私自翻越围墙,未经允许绝对不能进入别人家中、工地、闲置房屋。孩子脱离视线时,风险就已经埋下。

写在最后:维权要理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与法律逻辑

生活当中人身损害案件层出不穷:摔伤、溺水、高空意外、未成年人伤害事故,不少当事人认为只要出事,就一定有人赔钱。现实司法实践并不是这样。打官司维权,不是靠情绪与同情,而是看过错、看证据、看法律关系。遭遇人身损害,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梳理损害因果关系,厘清各方责任,再理性提起诉讼。盲目起诉多方索赔,不仅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还会消耗大量时间精力。遇到复杂侵权纠纷,建议提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理清案件风险,选择合理维权路径,避免维权落空。

周世昌律师,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所管委会主任,主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带头人,中国共产党员,拥有武汉理工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
河南文赢(宁波)律师事务所
1330220********55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