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小心在工地受了伤,而包工头不管或者跑路了,去找分包单位又不理你,难道就一点办法没有?
一、法律规定的责任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承包人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2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挂靠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对外经营,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被挂靠单位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两种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第一种:包工头以个人名义签分包协议——违法分包
分包单位在承接项目之后又把项目包给包工头个人施工,这属于违法分包,在这种情况下,工友因工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就是分包单位。不管工友与分包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该责任是法定责任,而且在建筑、矿产等特殊行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第二种:包工头挂靠有资质的单位签协议——资质挂靠
如果包工头是挂靠在一家有资质企业下面,定期向该企业缴纳管理费,并用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分包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友因工受伤,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就是被挂靠的企业。
因此,不管哪种情况,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都是企业,要么是被挂靠资质的企业,要么是分包单位。包工头个人不是责任主体,包工头跑了不要紧,找公司,公司跑不掉。
三、工伤保险责任主体通过仲裁来确定
虽然建筑、矿产等特殊领域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等真的去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都被没有劳动合同不给认定工伤而打回,与其喊冤叫屈地争执不休,还不如机智选择通过劳动仲裁,打消人社局的误解。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提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确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到底是哪家。仲裁的目的不是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逼分包单位或挂靠单位拿出与包工头的分包协议:如果分包协议是包工头是以个人名义签的,那这就是违法分包,应当是由分包单位担责;又如果包工头用的是挂靠单位的资质、以挂靠单位名义签署,那这就是资质挂靠,由被挂靠单位担责。
如果通过仲裁确认了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谁,那后面就都是水到渠成的事了,工伤认定一般也就能够正常推进。
四、实操四步走
1.工伤留痕。受伤后第一时间跟包工头通过微信、短信(最好不要电话,要留痕)说明受伤时间、地点、原因,并现场拍照,保留好工作记录等能够证明你在这个工地真实干活的证据。
2.劳动仲裁。以分包单位或挂靠单位为对象,仲裁确认其为你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为了免责,分包/挂靠单位往往会力证自己不是直接用工方,主动拿出与包工头的分包协议,仲裁的目的也就达成,这正是关键所在。
3.工伤认定。拿着包工头签署的分包协议和仲裁裁决,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责任单位不申请,工友本人或近亲属可以自己申请。
4.工伤索赔。工伤认定下来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计算各项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向责任单位索赔。
周世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