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如何计算的?
刑事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那么,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如何提出的?具体量刑是如何计算的?我根据办过的刑事案件,简单介绍一下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的步骤和过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可以具有一定的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量刑一般步骤
1.确定量刑起点对于一般常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一些罪名有量刑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考量因素和注意要点确定一个具体的起点刑。比如开设赌场罪,江苏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中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一般线下开设赌场行为,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计算基准刑所谓基准刑,就是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起点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一个基准刑。比如,诈骗数额每增加5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比如开设赌场罪,抽头渔利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的,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3.拟定宣告刑所谓宣告刑,就是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减轻、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比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对于从犯,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又比如,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4.确定宣告刑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项规定:“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