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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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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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作者:马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解答专家胡敏颖曾给出过答案,胡敏颖表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刑法中作为第359条第1款,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区别于引诱行为,前两者行为的构罪行为标准是一致的,刑罚评价相同。因此,两种行为之间可以累积,即容留两人、介绍两人或者容留一人、介绍一人的行为危险性是等同的,都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的构罪标准,可以定罪处罚。

曾任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员知名企业法务、并有法院工作经历,现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干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两辞修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1103939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