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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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发布者:马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30日|分类:法律顾问 |450人看过


     解答专家胡敏颖曾给出过答案,胡敏颖表示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刑法中作为第359条第1款,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区别于引诱行为,前两者行为的构罪行为标准是一致的,刑罚评价相同。因此,两种行为之间可以累积,即容留两人、介绍两人或者容留一人、介绍一人的行为危险性是等同的,都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的构罪标准,可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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