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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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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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专题——获利金额认定

作者:马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60次举报


介绍卖淫罪中,如果被告人对介绍卖淫的获利金额是没有记账,没有账本,且被告人从卖淫女或者其他人员处收取的款项如有混同的情况,无法区分哪些是被告人的真实获利金额。

因为其中可能还包含有有关人员或被告人 代收代转给第三方的介绍费,或者双方生活、生意方面的经济往来,并且一般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与嫖客、卖淫女三方大多都是网络交友软件联系,并没有再线下见过面,被告人仅凭电子交易流水根本无法准确回忆和辨认起哪些是嫖客,哪些是嫖资,哪些是介绍费,其个人无法核实介绍人数和具体的获利金额,此时若无其他证据佐证,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认定具体的获利金额,应当根据有利被告人原则,按照能够确实查明的金额进行认定,不应该笼统的对介绍卖淫的金额予以认定。



曾任职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员知名企业法务、并有法院工作经历,现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干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两辞修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11039394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民间借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