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2110******

  • 执业机构:广东两辞修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国际贸易外商投资招商引资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介绍卖淫罪专题——获利金额认定

发布者:马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820人看过


介绍卖淫罪中,如果被告人对介绍卖淫的获利金额是没有记账,没有账本,且被告人从卖淫女或者其他人员处收取的款项如有混同的情况,无法区分哪些是被告人的真实获利金额。

因为其中可能还包含有有关人员或被告人 代收代转给第三方的介绍费,或者双方生活、生意方面的经济往来,并且一般介绍卖淫的犯罪嫌疑人与嫖客、卖淫女三方大多都是网络交友软件联系,并没有再线下见过面,被告人仅凭电子交易流水根本无法准确回忆和辨认起哪些是嫖客,哪些是嫖资,哪些是介绍费,其个人无法核实介绍人数和具体的获利金额,此时若无其他证据佐证,或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认定具体的获利金额,应当根据有利被告人原则,按照能够确实查明的金额进行认定,不应该笼统的对介绍卖淫的金额予以认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