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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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合规专题——国家税务总局明令禁止的出口模式

发布者:马超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3549人看过

“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是税法明令禁止的违规出口模式。


1、所谓“假自营、真代理”,指出口企业接受委托以自营名义出口、申报退税,但实际上并未实质参与出口交易活动,仅收取代理服务费的经营模式。


2.“四自三不见”是指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的经营模式。


外贸企业如果从事了“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业务,不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轻则被追回已退税款,未退税款不再办理,并予以停止一定期间的退税权处罚,重则被认定构成骗税,处以罚款,甚至被认定为合谋实施骗税犯罪,面临刑罚处罚。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

  出口企业凡从事 “假自营、真代理”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

1.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2.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

3.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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