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已解除但共同生活的人,
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典案例】
婚内,丈夫对妻子多次使用家庭暴力,丈夫起诉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判离;第二次二人经过调解解除婚姻关系,但由于妻子和孩子暂时没找到住所搬出,丈夫三番五次殴打母子三人,试图将三人赶出家门。于是母亲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
2011年10月10日,谢某殴打谢某玲致其头部、右肩、右手多处骨折受伤;
2012年4月16日经晋江市公安局鉴定谢某玲右肩部及右手损伤程度均达轻伤;
2021年4月7日,谢某因琐事与谢某玲吵架并用手掐住谢某玲,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
2021年5月6日,谢某玲报警称被谢某殴打。
上述谢某多次对谢某玲家暴的行为,以及离婚后继续存在要挟谢某玲母子搬离住处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谢某玲母子的正常生活以及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确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谢某殴打、威胁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
二、禁止被申请人谢某骚扰、接触申请人谢某玲、谢某锦、谢某鑫。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适当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精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字面条文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仅限于家庭成员。
《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可见,该法调整的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不属于家庭成员关系、但基于特殊的亲密关系或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类似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的人,如未婚同居、离婚不离家的前配偶等共同生活的人。
但未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分手后的情侣、前配偶等关系是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同样存在争议。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仍可能继续对曾经共同生活的人施以暴力,加害人在找不到受害人住所时,往往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威胁、恐吓、骚扰受害人及其亲属等,一旦加害人发现受害人,将有可能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不管是否居住在一起,前配偶及子女同样可能面临家暴的危险。
因此,把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当事人是为了推进离婚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更符合法律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初衷。
文章出处:北京婚姻律师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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