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社会,离婚已经成为夫妻双方结束婚姻关系的一种常见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关于离婚的程序和规定也在不断地调整与更新。公众对于离婚过程的疑问随之增多,尤其是关于“离婚冷静期”的适用问题。许多准备离婚的夫妇可能会问:我们是否必须经历这一阶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当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他们将进入一个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这一期间内,如果任何一方改变主意并不再想离婚,他们有权撤回之前的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那么他们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
然而,并不是所有离婚情形都适用这一冷静期。具体来说,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就必须遵循上述的冷静期规定。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给予夫妻双方足够的时间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防止冲动行事导致不可逆转的后果。
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中一方坚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那么他们可以选择诉讼离婚的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尝试调解,但如果认定夫妻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或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家庭暴力、重婚等),则会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不适用的。
综上所述,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针对协议离婚情形设置的一项特定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反思和考虑自己的决定。对于选择诉讼离婚的夫妻来说,由于他们已经无法达成共识,因此无需经历冷静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夫妻双方在面临婚姻解体时,更加明智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婚方式。
文章出处:北京婚姻律师信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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