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众所周知,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等情形,但是受害一方,特别是妇女一方往往被蒙在鼓里,甚至不清楚对方名下究竟有多少“不动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而这也让女性们在纷争中陷入被动,难以拿回理应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权益。
这一次福建的地方立法让抽象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有了可便捷实现的抓手。
赋予妇女单方调证权,威力无疑是巨大的。
其实早在这之前,广东江门与济南就曾发布过夫妻双方可以互查的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发布了《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显示: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规定》第三十五条表示:《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并未写明有效期。
2012年,广东省江门市曾发布《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依法为其提供相关情况。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除了另行设立的地方性法规,《民事诉讼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包含了对夫妻双方互查财产状况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进入诉讼程序。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书,其主要目的是责令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如实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将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没有掌握家中财政大权的“家庭主妇”“家庭煮夫”们的合法权益将在离婚诉讼时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报令》明确,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分别填写申报表,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全面,不得隐瞒或遗漏。当事人在提交申报表时,应同时提交承诺书及相关证据(如银行存款明细、不动产权属证明、购房合同、行驶证、车辆购置合同等)。
申报内容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同时还须申报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或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可依法对未申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新规实施后,财产申报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流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也有了法律依据,能有效保护其财产权。
文章出处:北京婚姻律师张丽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