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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民法典详细划分了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6次举报

4月7日,最高法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篇看下来给我的感受,法律法规的调整更加趋向于公平与平等,尤其是其中对【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标志着法律在不断与时俱进。


同居作为现代人很普遍的一种有别于婚姻关系的新型亲密关系相处形式。之前对于同居,只有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中, 对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做出了详细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对于其具体的经济纠纷具体如何处理,不同的法院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裁量结果。同居与婚姻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的界定。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对于【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规定,给模糊的裁量范围赋予了更加精细化的划分标准。

第三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这个规定,让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更加有别于普通恋爱关系,取其中间状态,使其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的法律关系,个人觉得这也算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了。对于财产划分,不同于婚姻关系大多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同于普通的恋爱关系各自财产独立,《解释二》对于同居财产的划分可以理解为:个人的收益归个人所有,能清晰明确界限的财产就泾渭分明得各取所得;不能清晰界定的混同财产为共有财产,同时还保障了:弱势群体虽然在经济归属上的缺失,但却在“不可用实体财产来衡量的隐性付出”上的牺牲,由贡献值与过错值来分配财产。


文章出处:北京婚姻律师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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