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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领证索彩礼,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到底是彩礼还是赠与?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1次举报

【彩礼问题真是大家永恒关心的话题啊~】

首先,【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是不属于彩礼的】:(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是来自2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彩礼问题的最新规定。

其次,【关于“彩礼”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其他给付义务,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二是需双方均明知结婚的目的。

最后,【法院实际审判中会如何分配彩礼与嫁妆】:


1)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支持。但除了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一目的以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与程度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虑因素。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例如“闪离”情况下,或者婚后无实质共同生活,彩礼也没有用于双方生活的共同支出,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的可能性与比例都较大。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共同生活,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认定妇女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章出处:北京婚姻律师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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