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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父母应当如何依法带娃?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3次举报

2023年12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高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是对在2022年01月0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积极反响。

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将专业性和系统性的家庭教育融合到司法实践中,在离婚纠纷、抚养纠纷、探望纠纷等家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做出了正确的引导,那么在新时代下父母应当如何依法带娃呢?对于未能完全履行父母职责的应当如何促进未成年人的教育?

笔者结合家庭教育指导十大典型案例给“父母们”作出如下归纳:

孩子无家可归,失踪父母会被追责

典型案例二涉及的案情为在校学生谢某遭养父起诉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亲生母亲林某无法联系并且其亲属均不愿意抚养谢某。

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抚养职责的林某作出口头训诫、发出责令履行监护职责告诫书、家庭教育训诫令,督促林某履行监护职责。

因此,失踪父母不能因为不想履行抚养职责而对未成年人置之不理,此种情况应纳入家庭教育的范围内。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不能免除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职责

典型案例四涉及的案情为未婚父母婚前生育子女,父亲一方拒不承认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并且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母亲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

父母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案例中的父亲拒不承认亲子关系又不抚养子女,即使子女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父母不可因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而免除父母的抚养责任和家庭教育责任。

父母粗暴教导作业属于家庭教育不当行为

典型案例七和八均涉及的案情为父母一方日常生活中以粗暴的方式教导孩子做作业或者打骂孩子,此种行为在普遍的家庭生活中并不少见。

但是对于父母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教导和惩罚孩子的行为,极容易造成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据此,人民法院可对父母家庭教育不当的行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作出不当行为的一方作出训诫和警示。

藏匿孩子的行为被禁止而且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案例九涉及的案情为父母双方诉讼离婚过程中,父母一方为了争夺子女抚养权而实施了藏匿、转移孩子的行为,令另一方无法正常与孩子接触,该行为在离婚纠纷案件常有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因此法院对于实施抢夺、隐匿、转移孩子的一方予以训诫,禁止再次转移藏匿孩子,并且要求父母双方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综上为笔者对本次广东高院发布的家庭教育典型案例作出的归纳和总结,新时代的父母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文章出处:离婚律师王幼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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