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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协议有效吗?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172次举报

谈到婚内协议,大家应该都普遍了解过“财产协议”这个专业名词,以及其中约定内容和法律效力等问题。尤其在我国《民法典》生效之后,更进一步明确“婚内(或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性和相应法律意义(《民法典》第1065条)。

具体说,“财产协议”可以分为婚前协议以及确定夫妻身份关系后,对今后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有经济事宜的约定,也即是字面意义上的“婚内”协议。这两种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中却又有所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了解或者约定财产协议的同时,亦主动了解,甚至直接要求将“婚生子女抚养事宜”同步约定至协议之中。但婚内协议的约定范围,目前能够明确的是“夫妻各自以及共同所有的财产”可被婚内协议所约束;而夫妻若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能否按照婚内协议约定进行处理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未对此做明文规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成立及效力之规定,夫妻婚内协议对孩子抚养权的约定若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有效。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协议属于极具人身专属性的特殊协议,离婚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具体抚养协议来认定。我们来看个例子。

案例一

甲男与A女双方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2018年02月A女生下一子。婚后因工作异地,以致于二人聚多离少。2019年春节,A女在母亲建议下,自书一份《婚内协议》并与甲男签订。

协议约定:“男女双方一旦离婚,不论任何原因,儿子XXX均归女方抚养,男方自愿放弃抚养权,双方自愿达成此约定且永不改变”。

2022年12月,经过新冠疫情肆虐,A女受够了聚多离少形同丧偶式的婚姻生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以双方签订了婚内协议为由,主张法院判决儿子由自己抚养。甲男认为协议为了维系家庭和睦而签订,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愿,属于无效约定。

A女认为,协议是双方自愿且白纸黑字签订,应当有效。所以有了协议,法院便可依协议约定进行依法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我国法律规定“监护”是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因夫妻离婚而丧失,更不可能通过协议约定而排除。简而言之,谁是孩子的父亲、母亲,血缘关系是一辈子都无法改变的事实。

因此,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婚内协议》关于甲男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违背法律强制性(“义务”)规定,故该协议无效。双方应根据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法主张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约定未成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有效;反之则无。具体还有哪些约定属于有效呢?比如下面两个例子:

案例二

“婚姻存续期间内,男方待业期间负责料理家庭事务以及照顾孩子日常生活和教育,女方承担关于孩子全部抚养费开支(包括但不限于伙食费、教育费、课外辅导费、医疗费等),并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于该月1日预支男方,不足部分由男方先行垫付,男方可于该月结束后凭相关支付记录、交易凭据向女方实报实销。”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为便于各自上下班工作,二人暂时或偶尔短暂分居,但考虑到孩子上学需要接送的问题,为有利于子女生活以及受教育,现双方约定单周由男方负责接送孩子,双周则由女方负责。该周负责接送孩子的一方需同时承担该周孩子的日常开支。”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文章出处:周志浩 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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