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热恋期的情侣爱得难舍难分,当双方感情破裂时,被分手一方时常觉得付出了这么多的情感和青春到头来是一场空,便要求对方支付一笔“青春损失费”以弥补受到的伤害。
提出分手一方为快速脱离这段感情往往会先满口答应或者签订相关的协议做出保证,但事后却迟迟不肯按照约定履行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义务。因此,有些朋友便会咨询律师,遇到上述情况诉至法院能否得到支持?且看下文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阿晴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阿明,阿明为人风趣幽默,擅长制造惊喜,让阿晴怦然心动,二人经常约饭聊天,畅谈人生理想,不久后二人都认为遇到了灵魂伴侣便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阿晴与阿明相处甜蜜,感情稳步推进。
两年后,双方决定婚前同居,彼此再磨合一些生活相处的细节。同居一年后,阿晴和阿明因性格不合打算分手,自觉吃亏的阿晴向阿明索要“青春损失费”,阿明表示同意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并立下字据约定一个月后支付。
阿晴信以为真等候两个月后催阿明尽快支付10万元,阿明却出尔反尔,甚至拉黑阿晴。阿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明向其支付“青春损失费”1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晴分手后索要 “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青春损失费”既不是侵权责任,又不产生合同责任,更不是不当得利,故阿晴在分手后索要“青春损失费”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法院驳回了阿晴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情侣因感情破裂,而出现的“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并非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无任何法律依据,难以受法律保护。
需要提醒的是,以借条形式出现的青春损失费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是因为其中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为“青春损失费”披上了“合法外衣”,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现实中,也有出现过已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一方事后又觉得吃亏,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相关费用。司法实务中,对于未支付的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对于已支付的青春损失费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不予返还。
综上,青春损失费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道德情感领域的范畴,法律对此不予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对于支付青春损失费的履行应是作出承诺一方或者签订协议一方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
曾经爱过,好聚好散,既然承诺,尽量履行,体面离开,互不打扰!
文章出处:离婚律师王幼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