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处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经常看到很多朋友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名下无财产”、“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和“双方名下无财产分割”等类似条款,一旦离婚协议书这样约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或者说,一旦这样约定,离婚后还能再主张分割财产吗?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王律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
张先生和李女士2015年登记结婚,于2018年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较好。
2020年11月的一天,双方吵架很厉害,张先生喝了酒,一怒之下狠狠打了李女士几耳光,导致李女士鼻孔和嘴角流血。次日一早,双方在非理性状态下,匆匆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因为冲动,张先生和李女士并没有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当场要了一份协议书模板,于财产分割一栏手写“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即当场签字并按了手印。众所周知,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并不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做实质审查,所以他们就这样顺利地办理了离婚手续。
张先生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书已约定了“双方无共同财产”,意味着双方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且广州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此该房产李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而李女士认为,当初双方办理离婚属于冲动离婚,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该房产本人有权要求分割。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于是李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产。
大家认为这个案件到底谁会胜诉呢?
律师观点:
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2条: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本案中,若李女士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办理离婚前一天张先生打了李女士,第二天属于冲动型离婚。并且,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条款为张先生手写,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离婚协议书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房产应当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其次,虽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仅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并无任何具体财产分割内容。就双方对此条款的解释以及离婚后双方继续在涉案房产居住的情况来看,双方并未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分割清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上述案例,王律师简要分析如上,就不再赘述。
另外,以“双方名下无财产”、“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和“双方名下无财产分割”为关键词,本律师检索了近几年各地法院的离婚纠纷判决,经过总结发现,在无充足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很难推翻原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一方主张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请,绝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建议:
首先,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尤其是众多、复杂的财产分割的时候,最好要咨询专业婚姻律师,或者离婚协议书请专业婚姻律师起草。离婚时,建议诸如“双方名下无财产”、“双方名下无共同财产”和“双方名下无财产分割”之类的条款一定要慎用。
其次,若离婚协议草率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等类似条款,离婚后要重新主张分割财产,只能通过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
一是证明夫妻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种情况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证明离婚协议书系欺诈、胁迫签订的,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实践中,事后要证明另一方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确实很难举证,除非当初有录音、录像或者人证等等证据。
三是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的规定,证明离婚后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就诉权而言,不管离婚协议书是否涉及争议财产,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至于“该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法院审理案件中需要重点查明的问题。
以主张分割房产为例,比如上述案例,李女士应就房屋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购房款的来源及现在房产占有使用情况等提供证据进行举证,并就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为何约定为“无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因进行合理说明和充分解释,只有如此,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李女士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的诉请。
文章出处:离婚律师王幼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