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我们先来看一下基本案情:
甲男、乙女自2012年08月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婚后甲经营个体工商户“便利店”。2020年11月,甲因经营生意需要购入货物一批,向周某人借钱,并出具书面借条,内容为:“借条—今甲(身份证号:XXXXXX)借周某人(身份证号:XXXXX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20年11月16日”,借条上有甲和周某人二人的签字和加按手印。
次日,周某人向乙名下银行账户分四笔,每笔50000元,总转账200000元。借款到期后,周某人向甲乙催讨还款,乙辩称虽然周某人向其账户转账200000元,但其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协商无果后,周某人将甲乙夫妻俩诉至法院。
经法院开庭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1、“借条”系由甲一人出具,经甲和周某人二人对借贷关系以及借款数额,确认无误;
2、“借款200000元”系由周某人直接转至甲的妻子乙名下银行账户,乙女确认收到来自周某人转账的200000元;
3、经甲和周某人共同确认,200000元借款用于甲名下便利店经营需要;由乙亦听从甲的指示,分多次将全部资金转账至甲名下银行账户;
4、经乙女确认,其与周某人在200000元借款产生前因与甲男共同经营便利店事宜而认识,并在乙女收到200000元前后,二人亦因便利店的经营事宜存在其他交易转账;
5、乙女强调,仅针对本案200000元借款事宜不知情,理应视为甲男的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
借条虽由甲男一人出具,但借款200000元系由周某人直接转至甲男妻子乙女名下账户。甲男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周某人与乙女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甲男和乙女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于乙女辩称其对转账200000元不知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甲男、乙女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综上所述,关于以上真实案例,暂且不论乙女是否对于200000元属于借款以及后续用途是否知情,关键在于乙女客观上收到200000元的,而这200000元对作为债权人的周某人来说,其性质系以“借款”形式转出。因此,200000元对于乙女来说,其性质或者用途就是直接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的最重要因素。
案件中,结合两大客观事实最终直接导致乙女需对200000元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第一,乙女与周某人相识且存在资金来往;第二,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在乙女取得款项后与甲男存在资金来往。以致于导致乙女因为取得200000元后,其与甲男共同经营的便利店获利。换句话说,乙女虽不知道200000元因何事何原因而收到,但并不影响乙女因取得而获益的事实。
将200000元的取得,进行最极端的假设,就是200000元就是从天而降,但能肯定钱是来自某人的,则在某人找到并确认要去返还该款项后,200000元亦理应返还(即不当得利返还)。所以本案中,无论乙女是否知情,亦不影响其因取得200000元而获利的事实,乙女需对其部分承担返还责任,也理所应该。
文章出处:离婚律师王幼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