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时会发现这样的社会新闻:“结婚二十年,妻子竟是已故之人?”“奇人奇事:用已故哥哥身份领证,冒名结婚11年!”……婚姻行至人生旅途的中点,却蓦然发现枕边人早已“社会性死亡”了,结婚证上登记了个“假人”!这种情况下,受骗的善意一方要如何摆脱这种困境呢?
追本溯源,类似的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多数是受以往信息技术的限制,没能实现婚姻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所致。也因此,此类纠纷大多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可能有当事人会对此感到疑惑,为什么我只想离个婚,却要打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呢?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婚姻登记信息上的错误属于形式要件上的缺陷,是婚姻登记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并不涉及婚姻实质要件的判断,也不影响婚姻效力的判断。善意一方与冒充者满足婚姻关系的实质要件,仅就婚姻登记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存在争议并诉至法院,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告官,对手是行政机关,看起来作为公民的原告似乎压力很大。但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不必因此负有太大心理负担。
那么,在婚姻登记瑕疵案件中,走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与平常起诉离婚有哪些主要的不同呢?
主要在于诉讼时效不同导致的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我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了3年的民事诉讼时效,最长的民事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起算。在普通的离婚案件中,因为婚姻关系持续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确定性,规定的起诉期限普遍比民事诉讼时效短,一般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个月,非不动产案件的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在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中,如果距离结婚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起未满五年,善意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就结婚登记瑕疵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如果善意一方当事人结婚的时间较早,结婚登记行为作出之日至今早就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又该怎么办呢?
原则上,当事人未能在最长起诉期限经过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将获得存续力,不能再随意更改,当事人也不得就此行为提起诉讼。在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中,当事人确实不能起诉登记部门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但也不至于完全陷入无法摆脱目前婚姻状态的僵局。
当事人可以尝试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当时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若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就该行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王丽丹律师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