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夫妻结婚近30年起诉4次离婚后收场,“缺乏沟通,是夫妻矛盾根源的所在。”
夫妻之间,最怕有话不说,而张如梅和孙建业的相处模式正是如此,一个疯狂输出,一个沉默寡言......两者从来没有平和地沟通过,这就造成彼此无法了解对方的真实想法,因而矛盾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后将亲密关系中的两个人双双压垮。
不同的是,张如梅不离婚,不是因为放不下这段婚姻,让她难以释怀的是,夫妻相处30多年,要离婚了,孙某连一个理由都不给她。
正如左女士所说,孙女士骨子里是个特别传统的女人,她跟孙某半辈子了,已经把家当成一种执念,就算她老公不回家,也得多准备一副碗筷。当付出成了一种习惯,慢慢也会失去了自我,从而舍不得分手。这几十年里,张女士几乎是在丈夫的冷落中度过的,很早孙建业便提出了离婚,但是都失败了。
第二次是因为张如梅的母亲病了,她不想让母亲难过,就推迟了离婚;第三次是离婚条件都谈妥了,但那年有个大师跟她说不能离。
现在孙某委托了律师代理他与妻子张女士的离婚事宜,提出的要求就是:必须在年底之前离婚。整个离婚历程,张女士始终都在找借口不愿离婚,甚至还扔下两个条件:一是孙某要保证离婚后不再结婚;二是如果再结婚了,那就不允许再生孩子。
分居两年多了,孙某一直都是代理离婚律师办理案件,张女士连面都见不着。“真就是一个废井,好多好多年,我想上来上不来,你说,偶尔能看见一个人路过那井口,就没人关心你,也没人听我说话,我就一个人待在那个井里面,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掉井里了,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亲戚、朋友都不露面了。我有的时候都讨厌我自己,男人是自己选的,老公是自己嫁的,怎么就变成一个仇人似的,连我儿子都说过不好就离,干嘛要死缠难打。”
曾经还向她承诺的丈夫:“我觉得我这辈子做得最对的一件事,就是娶了张女士”,如今连听见她的声音都会有生理性劝退反应,没法好好交流。如果双方没有律师从中调和,不知两人多久才能坐下来表达彼此内心的真实想法。
“我是心疼你,我怕你太辛苦太累,而且你天天在外面喝酒、应酬,我很心疼你”“有时候我想,你真应该找一个时刻能陪着你的人、陪你遛狗,陪你逛商场、陪你过小日子,懂生活,会种树、养花,我不是那种人”
原来之前温柔贤淑的张女士,脾气性格之所以发生巨大变化,都是出于对孙某的爱。孙某事业遭受重创,张女士出于关心和心疼,想让他关了公司回家休息。也因这句话,孙某发觉自己和妻子一点都不合适,他一心追求事业不想轻易放弃,然而枕边人却告诉他,太累了就不做了。
理念上不同何来继续相处,从那以后,孙某开始冷落妻子,甚至一连几天不回家。他承认自己委屈了张女士,也感谢她多年来的付出,但自己不是那个能和她一起走下去的人。对于张女士这样喜欢过日子的人,孙某真心希望张女士的身边能有一个愿意陪她说说笑笑的人,能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
孙某的坦诚让张女士不再抱有幻想,她终于同意离婚,蹉跎了二十余载的光阴,也终于迎来和解。有人说,有些婚姻是因为误解而相爱,后来因为理解而分开。一段没有爱的婚姻,甚至已经相互嫌弃不愿相见,那就和气且友好地分开吧!
孙某是一名事业有成的商人,和妻子张女士也是患难夫妻。只不过后来张女士把重心转移到家庭里,也就与公司渐渐脱了轨。剧中并未讲明孙某和张女士协议离婚,有无约定公司的股权分割。当夫妻感情破裂并面临离婚时,不可避免要对企业的股权进行分割。
因此律师在协助制定离婚协议时,如何能够保证财产顺利分割的情况下,将公司控制权平稳的转移,这是一件值得探讨的事。接下来,我来讲讲夫妻共同经营公司,股权怎么分的情况。
根据夫妻双方是否均为公司股东,股权分割方式有所不同的,一种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另一种是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若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在夫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自由协商转让公司股权事宜。若离婚时夫妻双方仅就持股的具体比例无法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配二人的持股比例;若夫妻一方不愿继续持股,可先按比例分配股权,再由不想持股的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或公司其他股东;若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持股,可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夫妻双方各自按比例取得股权转让价款。
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夫妻协商一致,作为公司股东的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另一方,股权分割方式具体如下:1、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则夫妻双方可就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则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其他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诉讼中,在股权价值难以评估,其他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作出直接分割股权份额的判决。
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同意以股权折价款进行分割,并且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予以确定股权价值的,法院倾向将股权判归持股一方,由另一方获得相应股权折价款。
在离婚案件中,鉴于股权除了具有财产属性外还具有人身权属性,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对股权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较大争议难以确定时,才可另案予以处理。如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法院一般告知双方另案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后再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近年来,企业家婚变造成的动荡不小,比如周先生在布局高科技业务发展时,就要考虑一旦面临婚姻风险,公司的实控权如何平稳过渡的问题。
所以,企业主在创业过程中应当重视公司的股权架构,避免离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冲击。如果不重视公司的股权架构涉及,一旦创始人离婚、欠债、去世、被行政处罚、涉及刑事责任,所有持股的公司都有可能面临经营、融资和治理困境。
在追求发展的同时,要考虑未来的各类潜在风险,考虑债务、传承、离婚、税务带来的财富管理成本,所有的法律安排都应当是双逻辑—企业发展与未来规划的空间预留。尤其是涉及到离婚,不只关乎财产纠纷,还涉及继承纠纷、公司经营、财税管理等多种专业知识,将这些问题交由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打理,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