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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法律如何保护男性、女性的生育权?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95次举报


如果夫妻间有一方不愿生育,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吗?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1
#丈夫不愿生娃妻子起诉离婚#

前段时间,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法院判决一起离婚纠纷。

2014年,周华(化名)与丈夫王启(化名)结婚。后来她发现自己与王启在夫妻生活和生育子女方面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周华很想生一个孩子,而丈夫很不想要孩子,为了生娃的事,经常吵架,但丈夫态度非常坚决,无论如何不想生娃。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的生育能力逐渐衰退,可他一直拒绝配合生孩子。”周华认为,她和王启感情已破裂,要求与其离婚。




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夫妻双方生育意愿不一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解除婚姻关系,使欲生育的一方有可能再婚而实际享受生育权,故准予二人离婚。


2
男性、女性都有生育权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生育权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法律虽只规定了妇女的生育权,但在婚姻中,任何一方生育孩子的愿望都是合理的,夫妻之间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同样享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如果夫妻一方愿意生育,而另一方不愿意生育,并且没有调和的可能,那么最终结果肯定是会影响到夫妻感情,也会因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也不无道理。


3
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女性怀孕生子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都有生育的自由以及不生育的自由,但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女方怀孕生子。


从社会分工和生理构造上来看,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若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


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




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简单来讲,就是你可以离婚,但是不能强迫我生孩子。


4
如果一方不同意生育,另一方可否要求不愿生育的一方进行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生不生孩子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的,律师建议如果夫妻一方有明显不愿意生孩子的想法,最好是能够在婚前就能表达出来,避免婚后因为此事产生纠纷。


若婚后因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夫妻双方也应该好好沟通,就算不能达成一致也应该好聚好散。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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