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露离婚律师 00:00-23:59
王雨露离婚律师
让每一段婚姻善始善终——用情与理的交融,给您最好的婚姻家庭解决方案。
17707310107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协议离婚后,哪些事项可变,哪些事项不可变?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0次举报


我是一名离婚律师,平时不是在码字,就是在开庭,在办案的过程中目睹了离婚百态,认识到了人性的多样性。很多人离婚后,因离婚协议草拟不规范或没有考虑到相关风险,而引发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诸多诉讼。下面我们以案说法,来聊聊协议离婚后,哪些事项可变,哪些事项不可变?



2021年6月,小明和小红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1.离婚后两名婚生子女均由小红抚养携带,小明须按照每人每月15000元的标准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某市中心的房产归小红个人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小明在离婚后3年内清偿完毕;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明设立的某公司股权归小明个人所有。三个月后,小明就出现了拖欠抚养费、拒不偿还房屋贷款的行为,并以此为借口与小红协商想要约定新的离婚方案。此时,该份《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哪些事项可变,哪些事项不可变呢?




《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能否改变?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条款具有长期性及一定条件下的可变更性等特点。一般来说,双方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就抚养费所达成的约定是不能轻易变更,但也并非完全不可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父母的收入以及孩子生活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变化。



上述案例中,小红在离婚后,因自己一人无法兼顾工作和照顾两个孩子,所以就带着两个孩子回到了地处十八线的小城镇与娘家人一起生活。小明离婚后,留在原城市打拼,但因市场经济因素,经营的公司业绩一路下滑,不仅无力支付上述抚养费,而且连约定给小红的房屋贷款都不知道如何偿还。后双方因协商未果,小红以两个孩子的名义提起了抚养费纠纷诉讼,要求小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诉讼期间,小明提供了其个人近一年以来的银行流水,各银行及各信贷平台的负债证据,拟证明其离婚后近一年来负债累累,确实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的事实。此外,小明还提出,小红如今带着孩子生活在老家,孩子目前都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方面的支出是不多的,而且提供了当地全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不足15000元的数据报告,并提出离婚后小红和小明作为孩子的父母亲一样也需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而非只想要小明付款供养他们母子三人的观点。最终,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因小红携带两名婚生子女在某城镇生活,结合两个孩子的学习成长环境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将孩子的抚养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00元。




当很多单亲妈妈看到该案例时,肯定会很伤心。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抚养费被调低的风险呢?



法律层面,对于小红面临的上述困境,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技巧性地避免。例如可以把抚养费中超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的部分,另行约定为小明离婚后对小红的生活补助款,按月支付;也可以把超额的抚养费,一部分约定为离婚补偿款,要求小明按一定期限来支付。当然,这些约定肯定要结合个案情况,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就一并约定好,不能等争议发生时才病急乱投医。




2.协议离婚后,若无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是不可变更的



离婚后,想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普罗大众所认为的“假离婚”现象。例如很多夫妻为了子女升学、规避限购政策置换学位房或躲避债务去办理所谓的“假离婚”手续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前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当事人所作出的离婚决定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时候,关于财产的约定才能被撤销,财产才能重新分割。而至于双方为买学位房、为躲避债务等情形而离婚的,除有证据证实办理离婚登记存在欺诈、胁迫的之外,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是不可撤销的。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最终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订立《离婚协议书》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内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最终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结合上述案例来看,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方面的约定,是很难进行推翻的,但是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可能因客观环境变化而进行调整的。



另外,在上述案例中,若离婚后,小明和小红各自抚养一名子女,则小明也是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所以,总得来说,关于《离婚协议书》中可变更的条款,主要是关于抚养权、抚养费方面的约定,但是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非常难推翻的。



所以,协议离婚需谨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更加应当周全考虑。


来源网络,侵权必删!


王雨露离婚律师 已认证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 17707310107
    • 湖北美宜家(长沙)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147分 (优于96.5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32篇 (优于99.84%的律师)

    版权所有:王雨露离婚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548867 昨日访问量:139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