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明星、集团高管被曝婚内出轨的事件常有发生,最终的结果基本是明星淡出公众视野,高管被撤职。
在人民群众朴素的观念中,如果发现配偶存在婚内出轨的行为,第一反应就是让配偶写下保证书。
我们平时经常能从保证书上看到的内容是,保证未来不再有出轨行为,若再有出轨行为则净身出户或者支付高额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法院一般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效的。不过,对于其中约定的高额离婚损害赔偿金,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那么有人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去约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其效力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最近湖南有一类似案件,男女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长沙购买一套房产,未生育子女。
2017年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女方的要求之下,男方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不再出轨,若再次出轨则净身出户。但是,男方在出具保证书之后并没有回归家庭,反而是继续在外风花雪月。
2018年,女方发现男方与婚外情对象藕断丝连,女方无法接受男方长期以来背叛家庭的行为,最终两人协商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约定长沙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在办理离婚登记当天,男方向女方出具欠条,欠条中约定:“本人因婚内出轨,导致婚姻破裂,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欠前妻离婚损害赔偿金100万元整,本人承诺于2021年前还清。”
后男方一直拒绝支付该100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女方无奈之下以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男方辩称欠条是在女方威胁之下签署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男方表示其向女方出具的是欠条,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其与女方之间并未达成借贷合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女方诉请。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男方在离婚后向女方出具欠条的行为并非意味着男方向女方借款或男方欠女方其他债务,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和欠条,均属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范畴,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典》的原则及公序良俗。而且,男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是在遭女方胁迫的情形下出具欠条。另外,法院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书的中财产分配方案、当地的物质生活水平以及男方的个人收入情况,最终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因为男女双方已经协议离婚达到了让男方净身出户的目的,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因为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直接写明“净身出户”是不明确的约定,“净身出户”并非法律专业术语,法律层面也没有“净身出户”的明文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但是因为很多人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从而导致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明确,被法院驳回诉请。
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的结果。本案中,男方向女方出具的保证书以及欠条是男女双方对夫妻忠实义务的量化体现,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认定保证书以及欠条是夫妻忠诚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调整金额后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夫妻一方以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各种协议应当被视为夫妻忠诚协议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我们的目光应当来回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认清事物的本质,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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