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一案例让人唏嘘不已。男、女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但是共同生活四年之后,男方突然因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此时女方才发现男方早在与其登记结婚的十年前便与一冯姓女子登记结婚。冯姓女子也是在近期与男方诉讼离婚后才发现此事,于是在与男方离婚后果断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男方的犯罪行为。
女方找到我们的时候声泪俱下地说道,其实男方有很多可疑之处,比如男方的员工档案登记为已婚,但自己当初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听信了男方的花言巧语,说什么是政治婚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婚姻,还吹嘘自己已动用关系将记录删除。婚后男方更是经常性夜不归宿,说部队要求紧急待命,必须住在单位。种种迹象表明男方十分不正常,但女方却选择麻痹自己,从而导致自己白白浪费了四年的青春年华。
那么问题来了,现男方已与冯姓女子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男方的婚姻无效呢?对于上述情形的认定,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曾经有相似案例,一审法院认为,一方有重婚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但若在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被告在与案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虽然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已经解除了其与案外人的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原、被告婚姻无效的事实认定。二审法院据此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认定原、被告婚姻无效。
本人认同二审法院的观点,因为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拥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与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形成夫妻关系。因此,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大前提之下,就必须坚决反对重婚。即便一方已经解除婚姻亦已受到刑事制裁,但在其重婚的犯罪行为在婚姻登记完成之际便已实施完毕,该犯罪事实并不会因其解除了其中一段婚姻而不复存在。既然刑事领域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起诉或举报犯罪行为人重婚的行为,民事责任也不应该区别对待,同样应当以重婚的犯罪事实认定既存的婚姻无效,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重婚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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