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夫妻共同出资经营生意的现象越来越多,若夫妻一方诉求离婚,则财产的分割就会变得更为复杂。
很多人都以为根据白纸黑字的约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公司股权拿到手,但是实际上却困难重重。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或者民事判决书上的约定或者判项去取得公司的股权呢?接下来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男女双方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决定以男方的名义入股一公司与朋友共同经营生意,经商议男方取得该公司20%的股权。但是双方最终未能携手白头,两人于2015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可分得男方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一半。
离婚后,两人仍然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分管不同部门。2018年,男方因发展需要决定离开公司,女方为了能够将10%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便与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沟通。由于女方并非公司股东,所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且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现公司其余股东表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仅愿意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去收购,由于双方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女方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案情指定了相关审计机构对该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但是该公司却一直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评估工作无法进行。
最终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不履行配合义务,未向审机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导致评估工作客观不能完成。因此,法院推定该公司股东虽不同意转让,但其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应认定为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故视为公司及其股东同意转让,女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男方名下20%股权中的一半即10%归女方所有。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女方将股权实际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过程,可谓是举步维艰。其中影响最大的因素就是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表示愿意以市场价格收购股权,那么最终女方还是不能够拿到股权。
因此,如果是在通过离婚的方式获得股权,就需要比别人多走一道程序,而且这道程序还得看公司股东的脸色。所以,在离婚中碰到需要处理股权这类型财产的时候,若没有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选择拿补偿款是最好的选择;若有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同时也能够做通公司股东工作,可以考虑选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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