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近年来许多结婚登记瑕疵的问题陆续被核查发现。其中最常见的便是一方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与另一方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形。
小红最近便遇上了“被结婚”的麻烦事。近日,小红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发现自己竟然有两段结婚登记记录,在与自己的丈夫小明登记结婚前,小红竟然还与一个叫小杰的男生有过一段结婚登记记录。小红对此一脸懵逼,心想自己怎么无端端多出来一个“老公”。后续经一番调查发现,原来是当年小杰想要与其妻子小美结婚时,小美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小美便偷偷用了小红的身份信息与小杰进行了结婚登记,然而小红对此毫不知情。面对这样一段无端出现的结婚登记,小红该怎么办呢?
问:这种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专业律师分析
本案中,像小红这类被冒用身份信息而完成的结婚登记属于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该类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虽然存在不合法性,但其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无效制度及可撤销婚姻制度是法律设立的一种对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关系,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该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制度。其中婚姻无效是由于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而导致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则是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属于这两种婚姻的当事人可根据上述两种制度直接起诉至法院寻求救济。《民法典》中有详细列举了婚姻无效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除了法定以外的其他事由,均不属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故小红无法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来主张该段婚姻无效或主张撤销婚姻。
问:这种婚姻关系该如何解除?
相关法条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专业律师分析
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实际上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像小红该类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理应先由民政部门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更正。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一般无法直接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
在民政部门不予更正或不予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由于结婚登记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结婚证的行为显然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该类结婚登记行为会持续影响被冒用者的正常婚姻生活,故这样的行政行为显然是不合理、不恰当的,应当予以撤销。像小红这样的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类错误的行政行为,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当事人的诉请,而撤销后双方的结婚登记便不复存在,当事人便不会再受到该类错误结婚登记的影响。
冯律师在此提醒大家,若发现自己哪天突然多了一个“老公”或“老婆”,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得哪天演变成“被重婚”那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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