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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协议离婚后,还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吗?

作者:王雨露离婚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6次举报


近期,一位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我,诉说了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的缘由。虽然双方和平分手,但是当事人心里多少存在不甘和委屈,毕竟,导致这段十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对方对婚姻不忠,违背夫妻忠诚,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妻离子散。当事人声泪俱下的回忆起婚姻的种种委屈,不禁让人同情。因此,当事人兢兢业业经营家庭却仍被伤害,不愿就此忍气吞声,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遂前来咨询救济途径。


首先,我仔细观看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协议并未约定离婚补偿金,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意思表示。



其次,当事人手上有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情节的完整证据链。



最后,我留意到他们离婚的日期,距咨询当日才过了一个月,还未超过一年。(注意:协议离婚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适用一年时效,该一年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实际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明确跟当事人说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虽然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说想再次从对方身上获取更多财产,赔偿金额不论大小,在法律上制裁和教育对方,告诫其并不是做了错事就能免于惩罚。当事人只不过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意识到自身错误的行为并为其买单,以弥补当事人的内心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婚姻过程中一方发生违背夫妻忠诚行为的功能,亦是保护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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