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离婚都是一件专业性很强,需要慎之又慎的事情,当然我们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也是如此。
现实中,很多夫妻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可能会从网上照着各种模板自己拟定一份协议,但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草草了事的离婚协议很可能是无效的?
案例回顾
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自愿放弃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离婚后不久,双方还是就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发生了争执,于是女方诉至法庭,请求判令准予其定期能探视孩子。对此男方反驳,他们在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约定清楚,女方自愿放弃了对孩子的探视权。
而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作为双方婚生子的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离婚协议书中“女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的约定,剥夺了其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最终判决女方每月有两个周末可以探视孩子,并且每年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均有一半时间可以将孩子接回共同生活。
可能很多人都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旦违反协议中的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其实不然,在离婚协议中,如果存在违反法律的无效约定,就可能导致离婚协议无效。
在我国,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 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
在离婚协议中 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根据我们在长沙办理的大量婚姻家事案件总结,以下这些约定都是无效的。
01 约定某一方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也就是说,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这样的约定即使在协议中做出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02 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因与他人协商而受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03 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个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04 处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很多时候一方为了补偿对方,会约定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比如将自己父亲名下的房产约定给对方,这样的约定即使签字了一般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05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同房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这个房子相当于是对孩子的赠与。如果双方将房产约定给孩子,却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写在最后
以上是大量婚姻家事案件中出现最多问题的几个问题。
总而言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意见,但这样的约定必须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一旦协议中拟写的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无效约定。
所以说离婚协议真不是随便在网上找个模板,随便一写就完事的。有些夫妻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完全不去考虑签下的协议对自己是不是真的有利、协议中有没有不当的用词、会不会真正生效的问题。
对此美家邦律师再次提醒,如果你对离婚协议中诸多约定不能拿捏准确,也不确定这么写是否规范,是否有效,欢迎联系我们,让专业的婚姻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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