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江苏南通。
一女子结婚当晚,撞见丈夫偷偷服药,一问才知道他已经患病很多年。
试想,当你和男友相恋1年后,把证领了,婚结了,却发现对方隐瞒患病的事实,你会怎么做?
患了病,婚前提前告知对方,如若对方能接受,那算幸事一件;
但患了病还刻意隐瞒,不仅是伤害对方,也是对自己不负责的表现,这是不能被接受和原谅的。
家理律师经历过1000+离婚诉讼案件,隐瞒患病且骗婚的人有许多,今天要聊的这位当事人,前夫身患尿毒症长达十余年,没想到离婚后竟遭对方“倒打一耙”差点丢了房产。
01
当事人许女士是某名校硕士毕业,工作趋于稳定,收入算上层,目前也顺利在北京落户。因忙于工作没有太多时间眷顾爱情,便经人介绍认识了魏先生。对方自称是硕士毕业,且考取了某名校博士研究生。
许女士暂且放下对魏先生身份的怀疑,决定以结婚为前提开始交往。不过,相识后不久,她发现魏先生从未外出工作过,对方到底是做什么工作呢?许女士充满了好奇,就问了魏先生,他说在外省省会城市有两套房产,靠收取房租度日。
两人相处1年后,许女士向男友表明,如要结婚新房登记需在自己名下,魏先生想都不想就答应了。随后,许女士以总价207.6万元购买了丰台区某处二手房屋,其中魏先生家首付款80万元,贷款了123万元。
拿到房产证后,两人开开心心领了证,婚后夫妻二人甜蜜如初,因为他们会包容彼此,也懂得大事小事沟通,也会在生活中挖掘小浪漫。
本以为往后的日子会愈加幸福,却没料到丈夫患了尿毒症,许女士懵了。起先,魏先生总是疲惫乏力、呕吐等症状,一个月不见好转,最后经医院确诊是尿毒症。许女士前前后后奔波了快2月,突然感到心力交瘁。
后来,许女士父母告诉她,魏先生并非某校的博士生,然后又从丈夫病例本里发现,他早在10年前患有高血压。学历造假、隐瞒病史、满口谎言...经历了人生的大起大落,许女士绝望了,但她又不忍弃丈夫于不顾,于是找上了家理律所。
02
魏先生是起诉方,他以许女士对病重的自己疏于照顾,且不愿意资助自己换肾保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许女士指责对方有骗婚嫌疑,她不想因为这段婚姻坠入万劫不复之地,可又于心不忍,至此夫妻离婚陷入了僵局。
家理律师理解许女士被骗婚后的悲愤心理,但魏先生目前病重,且对首付款贡献较多,诉讼形式对许女士很不利,便建议双方达成调解。起先,魏先生坚持要110万折价款,我们只能不懈地沟通协调,最终双方以75万达成了调解。
经法院判决,双方自愿离婚,房产归许女士所有,贷款由其偿还;许女士给予魏先生75万元折价款,第一笔40万元于两个月内支付,第二笔35万元于一年内支付。
这个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许女士而言确实是最好的方式,如果走诉讼程序,依据房产分割等法律规定,许女士最终也要支付魏先生110万的房价款,为什么会这样呢?这里有3个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本案中,夫妻结婚2年后,许女士和其父母才得知魏先生的身体、学历情况都与所述的不符。而许女士的首要诉求是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一般来说解除婚姻关系有3条途径:
1、宣告婚姻无效;
2、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段婚姻;
3、离婚。
走前两种途径,许女士就可以抹掉这段婚史。
但依据《民法典》规定,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证明对方婚前已患病,婚后一直没治愈,同时该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结婚。
此案中,许女士只能证明魏先生婚前患有高血压,不能证明其婚前就恶化成了尿毒症,而且这两类都不是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因此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第二,对病重配偶的扶养义务该如何处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
许女士工作稳定且收入较高,对于身患重病失去劳动力的丈夫,理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只不过,这对许女士来说很难接受,对方隐瞒欺骗病情在先,自己作为受骗一方,情感和身心都受到极大的伤害,还需承担抚养病重丈夫的义务,实在难以认同。
第三,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本案中,魏先生父母出资80万,许女士及其父母出资10万,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房产要如何分割呢?
1、男方家80万的婚前出资是赠与
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按照《民法典》规定,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但双方未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许女士很难说服法官,男方家80万的婚前出资归她一人所有。换言之,魏先生完全可以说自己父母出资较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下,可以要求适当多分。
如果法院将男方家80万的婚前出资定为赠与,最理想的情况是赠与双方且平分房产。即使如此,徐女士也要支付110万元折价补偿款。
所以说,家理律师建议父母出资买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签订书面的协议,明确约定父母出资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需约定清楚是只赠与给子女,还是赠与给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约定清楚利息和还款期限等。
由于双方没有对这笔80万元的婚前出资进行明确约定,结合许女士的描述,家理律师决定这笔出资系彩礼。按照彩礼的相关规定,男方婚前支付彩礼给女方,双方随后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女方便无须退还彩礼。
也就是说魏先生家的80万出资能够被认定为彩礼,那么房产便是许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而男方只能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还贷及其增值部分。考虑到进入诉讼程序后的风险以及魏先生目前的经济状况,我们也做了适当让步,最终双方以75万元折价款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家理律师观点】
自2013年10月取消强制婚前检查制度后,婚前是否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完全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也因如此,全国婚前检查率大幅度下降,导致隐瞒病史结婚的现象愈发普遍。有人甚至隐瞒身患艾滋的病情,婚后染给妻子和孩子的,像这种情况不仅会受到舆论的口诛笔伐,还有可能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不想从道德上谴责因丈夫患病而离婚的配偶,因为夫妻本就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但从法律上来说,配偶在婚前隐瞒重病或者其他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受骗方理应维护自身权益撤销婚姻,弥补身心的伤害。我们不能保证结识的伴侣,能开诚布公说明自身身体状况,所以婚前检查一定要做,宜早不宜迟,因为它可以让故意“带病骗婚”的人无所遁形,让被骗者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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