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红与小明曾是夫妻关系,双方婚内有生育一女儿,后因性格不合而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作了如下约定:“女儿由女方小红抚养,男方小明不需要支付抚养费,男方小明自愿放弃探视权利”小红与小明离婚后,女儿跟随小红生活至今。然而随着女儿年龄的增长,所需费用不断增加,小红独自抚养孩子开始吃力起来,而小明这边多年未见女儿,甚是想念,那么他们放弃的抚养费及探望权还能要回来吗?于是,二人分别向我提出其内心的疑惑。
协议离婚时我放弃了抚养费,我现在还能主张吗?
可以,但要以孩子的名义主张。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在离婚后继续履行其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非直接抚养一方便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小红在与小明离婚时虽然约定了小明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但这个约定仅在小红跟小明之间生效,并不能以此来对抗孩子,必要时小明仍应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小红已经无力独自支撑孩子的抚养费用,其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的约定已经影响到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虽然小红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小明主张抚养费,但并不影响孩子向小明主张相应的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小明仍应履行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协议离婚时我放弃了探望权,我还能去看孩子吗?
当然可以!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夫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小明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了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但探望子女不仅仅是父母的一项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子女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探望孩子属于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无论是小红还是小明都无法自由处分。放弃探望权的约定实则侵犯了子女正常与父母相处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约定,故小明仍有权主张探望权,小红应予以配合。
总结
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像小红与小明这样的夫妻,有的为了彻底与对方断绝来往而放弃抚养费,有的为了尽快达离婚目的而放弃探望权,但无论是放弃抚养费,还是放弃探望权,父母都无权替孩子作主。法律规定抚养费及探望权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父母离婚时谈判的筹码,故父母在离婚时应切实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要为了一己之私而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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